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注意事项的函
2016-04-28
深财购函〔2015〕2825号
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感谢您对我市政府采购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实施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现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注意事项函告如下:
一、依法依规评审。评审专家要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评审工作纪律,该回避的要回避,符合条件参加评审的,要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标准进行评审。要认真阅读所有投标供应商的投标或响应文件,熟悉和理解采购文件有关内容,对所有投标或响应文件逐一进行资格性、符合性检查,严把资格关;认真比较和评价,对投标供应商进行打分时,客观评分项的打分标准应一致,具有某项条件的就给该项满分,不具有某项条件的就给该项零分,其他需借助专业知识评判的主观打分项,应当严格按照评分细则公正打分。
二、独立客观评审。评审委员会不得对标书内容进行分工评审,每份标书内容都要求专家独立评审,相互之间不得协商评分,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专家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三、核查偏离情况。商务条款偏离和技术条款偏离是目前我市认定评审委员会评审失误导致处罚的重要情形。评审专家在评审过程中,对投标人的《商务条款偏离表》和《技术条款偏离表》的响应情况及偏离度(或偏离情况)要认真核查,属于资格条款或者是评分条款则重点核查,如因未履行核查责任,出现影响评审结果的,将承担相关的不利法律后果。
四、申请合理时间。如果评审工作量过大,但市区采购中心、各社会招标代理机构初定的评审时间却较短,无法在相应的时间内完成评审工作,评审专家可根据评审项目的实际情况向组织评审工作的机构(采购中心或社会代理机构)申请延长评审时间。如因时间不足,又未申请延长而仓促评审,影响评审结果的,相关不利法律后果将由评审专家承担。
五、违法违规责任。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中有擅自委托他人代替参与评审,违反采购保密规定泄露采购信息,在采购活动中应当回避而未回避,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内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索取、收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阻碍、抗拒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等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其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并记入评审专家诚信档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影响中标结果、成交结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其评审意见无效,不得获取评审费;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犯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特此函告。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