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参加人是指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和评审专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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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供应商应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负责;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收到针对供应商注册资料的质疑、举报时,可要求供应商提交资料原件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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