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通用类货物采购推行公务采购卡结算相关事宜的通知
2016-04-28
2016-04-28
深财购〔2014〕30号
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各发卡行、各供货商场(含电商):
根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市本级通用类货物采购全面实行商场供货的通知》(深财购[2014]13号)等规定,为解决商场供货采购付款慢、现有公务卡额度较低等问题,实现政府采购即时支付,从2014年10月1日起,通用类货物采购推行公务采购卡结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采购卡的主要内容
(一)公务采购卡是公务卡的一种延伸,是采购单位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相关负责人员(以下简称“采购专员”)个人持有、主要用于通用类货物定点采购的一种信用卡,公务采购卡原则上遵循《深圳市市级采购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本通知有明确要求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公务采购卡的卡片介质。与公务卡相同,公务采购卡采用628开头的银联金融IC信用卡,并在卡片右上方用中文标识为“公务采购卡”。
(三)公务采购卡的主要特点:
1.额度提高:每个采购单位总额度为50万元,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总额度为10万元。
2.限定持卡:采购单位指定采购专员持有公务采购卡。
3.定点采购:公务采购卡主要用于商场供货、电商平台等政府采购指定渠道的通用类货物采购结算;不限定采购渠道的,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优先使用公务采购卡结算。
4.公务支出:公务采购卡只用于政府采购项目支出,不用于个人消费。
5.不能取现:公务采购卡不能用于取现。
6.暂不积分:公务采购卡暂不允许积分。
(四)公务采购卡与公务卡的异同。现阶段,公务采购卡与公务卡同属于个人信用卡,同样遵循“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发卡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采购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总体原则,其卡片属性、制度体系、系统支持等基本相同;但公务采购卡仅限采购专员持有,额度较高,只能用于采购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支出,直接享受政府采购价格优惠,不能用于个人消费,也不能提现积分;公务卡既可用于公务消费,也可用于个人消费,可以提现和积分,但额度有限,且不能享受政府采购价格优惠。
二、公务采购卡的使用范围
现阶段,公务采购卡主要用于政府采购指定渠道的通用类货物采购结算,政府采购指定渠道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商场供货子系统、8家供货商场(天虹、国美、苏宁、岁宝、麦德龙、新一佳、百佳华、兴万和,不含各商场的网站销售平台),以及政府采购确定的电商平台。
以下三种情形优先使用公务采购卡结算,实现政府采购即时支付;若采取对公转账的,结算周期必须在45天以内。具体情形包括:
(一)在实体商场采购和电商平台采购的项目;
(二)在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商场供货子系统下单采购,但属于一般预算经费,没有采购计划的项目;
(三)在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商场供货子系统下单采购,属于政府采购指标,已编制采购计划,单项采购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且采购单位的结算周期在30天以上(以送货单签收日期为起算点)的项目。
三、公务采购卡的开卡流程
(一)确定采购专员。各采购单位原则上确定不超过4名在编人员为采购专员,若情况特殊的,应由单位严格把关,采购专员人数最多不超过8名;若采购单位有基层单位且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可另行确定1-2位采购专员。
(二)预分配采购专员的信用额度。各采购单位应根据采购工作的需要,预分配每位采购专员所持公务采购卡的额度,总额度不超过50万元(原则上单张公务采购卡信用额度不超过20万元),非独立核算的基层单位采购专员总额度不超过10万元,并请填写《公务采购卡采购专员信息登记一览表》(见附件1),交市财政委(采购办)和相应公务采购卡发卡行。
(三)向发卡行申请开卡。与公务卡相同,公务采购卡实行免费开卡、免收年费、免担保。在前期公开招标确定的市级采购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的基础上,符合公务采购卡相关功能要求且具备发卡条件的银行有3家,分别为建设银行、工商银行和招商银行,采购单位采购专员可在同一家银行办理公务采购卡,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不同的发卡行。开卡流程按照“个人申请并签订合约→单位书面确认→银行办理→单位财务部门系统确认”的流程办理。采购专员需先行联系各银行业务专员(详见附件2),预约上门办卡,并提前准备身份证件、《公务采购卡采购专员信息登记一览表》以及开卡申请表(详询各银行)。公务采购卡实行实名制,由开卡的采购专员妥善保管。
(四)银行审核并发卡。各发卡行应对公务采购卡的开卡申请优先办理,并及时将采购专员个人信息、卡号、信用额度等信息录入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
根据《关于做好公务采购卡相关准备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4]22号)的要求,采购专员已申请对公务卡进行临时额度上调的,相关银行应在公务采购卡核发成功后,与原申请人确认,将临时提高额度的公务卡恢复至原有额度。
四、公务采购卡的使用流程
(一)通用类货物采购。
1.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的通用类货物采购,原则上按照金财工程政府采购子系统、政府集中采购平台商场供货子系统和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相关流程完成采购并付款,但结算周期在30天以上(以送货单签收日期为起算点)且单项预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优先使用公务采购卡刷卡支付,提高支付效率。
2.不需编制集中采购计划的通用类货物采购,各采购单位采购专员可采取公务采购卡结算,也可以采取对公转账,但结算周期必须在45天以内。
(二)大额采购的处理。
对需要临时调高公务采购卡额度的,各采购专员可填写“额度调整申请表”(见附件3),经单位审核后,向公务采购卡发卡行提出书面申请,由发卡行进行审核。
(三)支出报账。
1.公务采购卡刷卡支付后,采购专员应及时启动报账程序,采购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销还款工作。
2.公务采购卡结算报账方式按市本级公务卡报账规则执行,通过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卡片管理和报账管理(录入和送审报支付令)。对不同刷卡情形,报账所需材料不同,具体如下:
(1)属于本通知第二点第(一)和第(二)种情形的,各采购单位可采取授权支付方式付款。
(2)属于本通知第二点第(三)种情形的,结算报账时需向市财政委(国库支付中心)提供《深圳市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表》、商场供货子系统《供货通知书》、商场供货交易完成证明(如:发票或供货单,所显示的货物名称、数量和金额需与《供货通知书》相一致),持卡人刷卡小票复印件等。
五、公务采购卡结算的相关要求
(一)对采购单位的要求。
1.人员选择。各采购单位采购专员原则上应为在编人员,若情况特殊的,应由单位严格把关。采购专员一人一卡,不允许一人同时持有多张公务采购卡。
2.额度控制。公务采购卡额度控制采取“单位额度管理、财政备案监督、银行配合发卡”的方式,各单位必须按照本《通知》要求对公务采购卡实行额度总控。
3.定点采购。各单位应加强对采购专员的培训,严格规范公务采购卡的使用范围,严格报销审核。公务采购卡主要用于通用类货物政府采购指定渠道的采购结算,不能用于个人消费,也不能使用公务卡代替公务采购卡在政府采购指定渠道进行采购。
4.人员变更。采购专员变更时,采购单位应要求原采购专员及时注销公务采购卡,注销时可致电发卡行客服电话进行注销,也可自行前往银行营业网点办理注销手续;新采购专员需按开卡流程办理公务采购卡。各单位应确保采购专员总额度不超过计划控制额度。
5.还款责任。采购专员使用公务采购卡采购通用类货物,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到所在单位财务部门报销,采购单位应及时办结报销还款手续。因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采购单位承担。若公务采购卡遗失或被盗,采购专员应及时联系发卡行办理挂失,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采购专员承担主要责任。
(二)对发卡行的要求。
1.短信提示。各发卡行要对公务采购卡每笔刷卡消费免费发送短信告知持卡人,账单到期前7日,要免费发送短信提醒持卡人,提供全面周到的短信服务。
2.全方位服务。各发卡行要为采购单位提供全方位服务,对公务采购卡的额度调整、开/换卡、人员变更等,要优先办理,满足采购单位的需要。
3.系统管理。在公务采购卡核发后,各发卡行要及时将采购单位采购专员的开卡信息录入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同时,在行内做好台账记录;对后续变动情况,应及时在系统中进行同步变更。
4.数据报送。各发卡行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包括采购单位开卡情况、刷卡明细及汇总等;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向财政部门反映。
(三)对供货商场(含电商)的要求。
1.刷卡结算。各供货商场(含电商)要按照本《通知》要求,敦促采购单位使用公务采购卡结算,加快支付进度。
2.信息录入。各供货商场(含电商)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将采购单位采购专员的公务采购卡开卡信息及时录入本商场结算系统,在刷卡支付的同时,直接享受政府采购价格优惠。
3.统计数据。各供货商场(含电商)应每月统计并汇总商场供货项目采购执行情况,向财政部门和市政府采购中心报送相关数据。
六、对公务采购卡的监管
1.备案监督。财政部门对公务采购卡的开卡数量及总额度进行备案监督,采购单位未按本《通知》规定对公务采购卡开卡数量及额度进行控制的,财政部门应提出整改要求,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公务采购卡。
2.日常监管。对采购项目结算周期超过45天的采购单位,以及采购专员违反公务采购卡定点采购等规定的,财政部门将不定期进行通报处理。
3.监督抽查。财政部门将借助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对公务采购卡的日常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刷卡记录进行统计汇总,发现异常情况的,将立即通告相关单位。
七、实施步骤
自本《通知》发出之日起,各采购单位应按照本《通知》开卡流程确定采购专员并办理公务采购卡;9月10日前,公务采购卡办理完毕,各银行应及时审核发卡;9月25日前,各发卡行应完成公务采购卡发卡工作,并将公务采购卡开卡信息录入公务卡管理信息系统;9月30日前,各供货商场将公务采购卡开卡信息录入商场结算系统,自10月1日起,公务采购卡正式实施。
联系人:邵洁笙,电话:83948157。
专此通知。
附件:1.公务采购卡采购专员信息登记一览表
2.公务采购卡发卡行联系人一览表
3.深圳市市级采购单位公务采购卡额度调整申请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8月7日
深圳市财政局主办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 电话:0755-83938666 email:cgb@szfb.sz.gov.cn 传真:0755-83938682
粤ICP备19004197号-2 网站标识码:4403000019 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