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工作的通知

  深财购〔2016〕26号

市直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采购中心,各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下简称《通知》)的要求,认真努力做好我市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示工作,现结合我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实际情况,就我市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示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的范围和主体

  (一)预算达到当年集中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含公开招标项目和非公开招标项目)均需按要求进行合同公告。

  (二)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将该项目的框架协议进行公告。

  (三)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规定进行确定。

  (四)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者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确定公开内容。但合同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简介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五)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六)政府采购合同内容(涉密内容除外)应当由采购人公告开。

  二、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的时间节点

  (一)按财政部《通知》的要求,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

  (二)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于2016年11月11日前补充公告。

  三、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的发布渠道

  我委在《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深财购【2015】19号)中已经明确,我市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平台为: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该网站同时为中国政府采购网地方分网站)和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政府采购合同亦在上述平台发布。

  (一)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由各单位(采购人)在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系统专门的合同公告平台录入完整的合同文本[(预算金额500以下以电子文档形式录入发布;预算金额为500万元(含)以上的合同以PDF文档形式发布]),并由该系统推送至我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进行公告示。合同有附件的,附件也应当一并公告。

  (二)预算金额500(含)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及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录入合同公告平台后,再由市政府采购监管网通过数据接口同时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

  (三)关于各区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方式,由各区集中采购机构与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建设数据接口,参照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方法和流程办理。

  四、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的系统上线时间

  市本级项目合同公告系统信息上传客户端布置部署在市政府采购中心门户网站,该系统目前已定于3月28日正式上线,请各采购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时上线公告政府采购合同。

  区级项目合同公告系统客户端将布置在各区集中采购平台,区级项目合同开始公告时间以区级合同公告系统上线时间为准。

  五、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的开具体操作流程和方法

  (一)合同公告文档形式。政府采购合同签订后,由各单位(采购人)在同级集中采购机构系统专门的合同公告客户端录入完整的合同文本。合同文本以PDF文档形式发布。

  (二)合同公告的推送。由该系统推送至我市政府采购监管网(http://zfcg.sz.gov.cn)进行公告。合同有附件的,附件也应当一并公告。预算金额500(含)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相关信息及采购合同,由采购单位录入合同公告系统后,再由市政府采购监管网通过数据接口自动同步推送至中央主网发布。

  (三)合同网上公告方法。为向相关单位描述合同公开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方法,相关系统开发商已经编写了《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操作手册》(见附件),请各单位认真学习,熟练掌握,以便做好合同公告开工作。

  (四)合同公告的内容。合同公告的内容主要为合同主件和合同附件。但附件中的招标投标文件暂时不要求扫描公告,后续将进一步完善系统,以电子文档或链接的形式关联该合同的项目招标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

  (五)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上传后,若因业务需要,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审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也应补充公告发布,并在系统上与原合同作好关联。

  (六)合同公告的变更。合同签订公告后,由于各种原因需要更正合同条款内容的,采购单位可将更正的合同版本上传,系统将自动以新版本替换旧版本发布。

  (七)合同公告的撤除。合同公告后,采购单位不得随意撤除,如确有必要撤除,应可报同级主管部门审批后撤除。

  (八)关于各区政府采购合同公告方式,由各区集中采购机构与市政府采购监管网建设数据接口,参照市级集中采购机构的操作方法和流程办理。

  六、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的相关问题的处理

  (一)合同公告后发现公告内容出现错误、附件不完整等问题,由采购单位及时纠正,更新合同版本补全。

  (二)合同公告后,若合同内容受到社会的质询,则由采购单位按照相关法规自主答复处理。

  (三)合同公告后,若发现合同内容存在违规或违法行为,受到举报的,则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七、关于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的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采购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和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机构,落实责任分工,切实做好政府采购合同公告的开工作。

  (二)落实技术保障。各相关单位应当切实做好相关信息系统的升级改造,完善信息公开的功能,创新信息公开的方式,保障政府采购信息和合同公开效果。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政府采购信息公开的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责任。

  (四)做好跟踪回应。各相关单位要主动回应和处理信息公开的后出现的情况和问题,主动回应,及时解惑。

  联系电话:技术问题:83938569;政策问题:83948110。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