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2021年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特定品目表》的通知

深财购〔2020〕61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深圳交易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等相关规定,我局制定了《2021年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特定品目表》(以下简称《2021年特定品目表》),现予以印发。

  一、《2021年特定品目表》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二、招标文件在2021年1月1日前(不含当日)发布(或发出),且采购合同的履行开始时间在上述日期之后(含当日)的非评定分离项目,若其属于《2021年品目表》范围的,采购人可以继续按照原招标文件规定采用非评定分离方式完成采购程序,也可根据《2021年品目表》改用评定分离方式。

  三、上述情形中,采购人决定改用评定分离方式的,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20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