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优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粤财采购〔2020〕24号

省直各单位,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部署,深入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改革,根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结合我省政府采购专家管理实际,现就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专家选聘和解聘

  (一)专家选聘

  1.自愿申请成为评审专家的申请人可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栏目注册,在线通过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测试,并上传提交身份证件、学历学位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件以及本人签署的承诺函等申请资料,向注册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负责选聘专家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2.各申请人应当在线如实递交申请材料,并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申报评审专业,无需到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实地递交书面申请和证书证件原件。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申请人,将按照财库〔2016〕198号文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列入不良行为记录。

  3.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当严格依照财库〔2016〕198号第二章有关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资料、申报的评审专业和信用信息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明确选聘为评审专家。

  (二)专家解聘

  1.符合财库〔2016〕198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情形,不符合专家规定条件,或存在不良行为记录,或受到刑事处罚的评审专家,由发现评审专家存在上述情形的财政部门或对评审专家作出处理处罚的财政部门,在线提出解聘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由评审专家注册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聘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2.符合财库〔2016〕198号文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本人申请不再担任评审专家的,由专家本人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栏目提出申请,由注册地所属地区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解聘并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强化专家专业支撑作用

  积极发挥专家在政府采购中的专业咨询作用,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编制、政策功能实施、履约验收等环节引入专家提供专业咨询建议。

  采购人邀请专家参与拟定需求标准、技术解决方案和采购实施方案,以及参与产品质量和服务能力的履约评价等工作的,可结合采购项目的情况,设置专家抽取条件及相关信息,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中的“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抽取系统”中的“咨询建议”功能模块,抽取提供专业咨询建议的专家。

  三、加强专家监督管理

  (一)省财政厅按照财政部制定的评审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评审专家库建设标准,负责建立“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照财库〔2016〕198号文第四条规定,依法履行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职责。

  (二)省财政厅将组织研究制定政府采购专家专业能力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在库专家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评价细则以正式印发文件为准。

  四、其他

  (一)本通知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粤财采购〔2016〕18号)等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当健全专家动态管理内部控制管理有关规定,并按照“分事行权、分岗设权”的原则,至少设置受理和复核2岗负责办理专家选聘和解聘,做到约束机制健全、权力运行规范、风险控制有力、监督问责到位。

  (三)各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应于1月10日前研究确定负责专家选聘和解聘工作的专职人员,并将人员有关信息(详见附件)报送至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广东省财政厅

2020年1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