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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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财购〔2022〕20号
市直各预算单位,各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进口产品审核,严格落实过“紧日子”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定义及适用范围
本市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进口产品的,适用本通知。前述财政性资金,是指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事业单位的事业收入、经营性收入和其他收入等“自有收入”,属于财政性资金,应当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前述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具体以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审核管理
1.相关部门依职责审核。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产品,因工作需要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实行审核管理。市区发改部门、财政部门依职责分别对本级采购人的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审核。其中,发改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中涉及的进口产品采购事项进行审核;财政部门负责对除上述范围之外的政府集中采购项目中涉及的进口产品采购事项进行审核,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集中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自行采购项目涉及采购进口产品的,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严格审核。
2.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实行备案制。高校和科研院所采购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的,按照《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9〕58号)等规定执行,由采购人按照本单位内控制度严格审核,并报主管预算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三、审核流程
1.采购人提出采购进口产品申请。采购人拟采购进口产品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开展需求调查。经调查,确实需要采购进口产品的,采购人应当从进口产品的必要性、不可替代性、采购同类国产产品对工作的实质性影响等方面进行说明,如实、准确、全面填报《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附件1),提交主管预算单位进行专家论证和初步审核。其中,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提出的采购进口医疗设备申请,统一由行业主管部门(即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进行专家论证和初步审核。
2.主管预算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初步审核。采购人的主管预算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收到本部门(系统)的采购进口产品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按要求填写《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附件2)。主管预算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系统)采购进口产品的具体情况,结合专家论证意见出具初步审核意见,并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中载明。参与论证的专家组应当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必须包括1名法律专家,产品技术专家应当为熟悉该产品的专家。论证专家由主管预算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自行选定,应当与采购人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参与论证。
采购人自身是主管预算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应当按照“不相容岗位分离”原则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机制,并由本单位的审核机构组织专家论证并出具初审意见。
3.财政部门或发改部门进行终审。主管预算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按照本通知第2条规定将本部门(系统)的采购进口产品申请,提交财政部门或发改部门进行终审。属于发改部门审核范围的,在申报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概算时一并提交《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和《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发改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在对申报项目进行整体审核过程中,根据项目金额和复杂程度等对进口产品组织专家论证,审核结果在政府投资项目批复文件中列明。属于财政部门审核范围的,财政部门根据项目金额和复杂程度等,可以再次组织专家论证,综合有关情况后出具终审意见。
四、审核依据和重点
1.主管预算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审核依据。主管预算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采购人提出的采购进口产品申请理由、已采购进口产品的情况、本年度进口产品采购数量及占比,以及进口产品涉及的全生命周期成本等,结合专家论证意见,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审核依据和重点为:上级部门以及我市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政策文件;是否存在超标准采购,采购需求是否合理,国产同类产品能否满足工作需求等。
2.财政部门或发改部门的审核依据。财政部门或发改部门根据主管预算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初步审核意见、专家论证意见等,出具终审意见。审核依据和重点为:上级部门以及我市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的政策文件;相关程序是否合规,专家论证意见与主管预算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是否一致等。
五、监督检查
1.重点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财政、发改等部门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违规行为:未经审核同意擅自采购进口产品、出具不实申请材料、“边采购边申请”或“事后补程序”、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等。
2.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发现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财政部门或发改部门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等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处理并予以通报;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实施财政部《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若干意见〉的通知》(深财购〔2009〕5号)《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购〔2014〕26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申请表
2.政府采购进口产品专家论证意见
深圳市财政局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