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2016-04-28
深财购〔2011〕4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1]7号)转发给你们,请你们按照财政部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特别强调两点:
一、关于统计范围
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和执行文中第四点要求“为满足GPA研究和谈判的需要,从今年开始,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工作将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纳入统计范围,同时要增强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的全面性与完整性,尤其是工程采购,凡是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工程,其采购程序无论适用政府采购法,还是适用招标投标法的,都要纳入信息统计范围。同时,各单位要加强数据的保密管理,建立保密责任制”。
各区财政局应将本区内完全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适用招标投标法的工程采购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二、关于报表报送时间
2011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为季报和年报。各区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请于每个季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季报和统计分析报告(加盖公章),每个年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年报和统计分析报告(加盖公章)至市财政委政府采购办公室。各招标代理机构请于每个季度结束后2日内上报季报,每个年度结束后5日内上报年报至市政府采购中心。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