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16-04-28
深财购〔2011〕10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光明、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现将财政部《财政部关于信息系统建设项目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1】5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在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在采购申报书中如实说明为本采购项目提供设计、编制规范、进行管理等服务的供应商情况。
二、各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组织信息系统建设项目政府采购活动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核。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