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16-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经研究决定,自2011710日起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一一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