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4-2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厅(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
经研究决定,自2011年7月10日起停止执行《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发计字[2006]539号)。
特此通知。
科学技术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二〇一一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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