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2016-04-28

  深财购函〔2013420

市住房和建设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光明、坪山、龙华、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财库【20133号)精神,现将该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并请特别注意以下四方面工作:

  一、关于统计品目分类。201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报表要求采用《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试用)》(简称新品目)编报,有涉及新旧品目衔接问题的,可参照《政府采购品目分类对照表》。

  二、关于数据统计口径和编报方法。请各单位严格按照《201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编报说明》执行,确保数据不重不漏、真实完整。

  三、关于统计范围。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和执行财政部通知中关于统计范围的要求(特别是第五点和第六点),要加强对工程项目采购数据的统计工作,加强对完全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和完全使用自有资金的采购项目的统计工作。涉及市住房和建设局工程交易平台执行的项目,请市住房和建设局及市建设工程交易服务中心认真做好相关项目的统计工作。

  四、关于报表报送时间。2013年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分为季报和年报。市住房和建设局、市各区财政局(或发展和财政局)、市政府采购中心应于每季度结束后5日内(年度结束后10日内)上报季(年)度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各招标代理机构应于每季度结束3日内(年度结束5日内)提交季(年)度报表和统计分析报告。统计分析报告报至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特此通知。

  附件: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政府采购信息统计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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