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局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深财购〔2019〕42号
各采购人,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大鹏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深汕特别合作区发展改革和财政局,各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进一步优化我市营商环境,现就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投标保证金
自2019年8月15日(以下简称起始日)起,全市政府集中采购活动停止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标公告在起始日之前(不含当日)发布的,仍按照原公告和招标文件的规定执行;起始日之后的项目,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各招标机构应当相应修改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模板。
各招标机构和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自查和清退工作,清退工作自上述起始日开始实施。自查和清退情况纳入年度考核或检查内容。
请各招标机构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若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出现《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或招标机构可将有关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市、区财政部门将加大对违法违规供应商的惩戒力度,实施联合惩戒。
二、关于履约保证金
(一)常规项目(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以外)。
鼓励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免收履约保证金,确需收取履约保证金的鼓励通过保函方式收取。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市区集中采购机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均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二)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
全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停止向入库的预选供应商收取履约保证金。已收取的履约保证金,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与投标保证金同步进行清退。
本通知所称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是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按照《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实施的通用类预选采购项目。
三、其它要求
市区财政部门要加大宣传力度,确保统一执行保证金管理规定,严肃查处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局
2019年8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