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切实加强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管理的通知
深财购〔2016〕32号
市政府采购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管理,保障政府采购评审过程规范、有序进行,营造评审现场良好秩序,现就加强我市政府采购评审现场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审现场管理的主体
我市集中采购机构和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负责评审现场的管理。
评审现场实行封闭管理,范围包括评标室、开标室、门禁系统、通道、监控室、观察室、澄清室、样品摆放室等。采购组织机构应当对评审现场范围内以及周边重要场所进行视频监控管理。
二、严格控制进入评审现场的人员
在项目评审过程中,除了采购人代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政府采购监督员、采购组织机构项目组织人员、投标人代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及其指派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三、对政府采购当事人在评审现场的要求
(一)采购人代表。
1.评定分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非评定分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采购人不派代表参与评审的,应提前向采购组织机构提出申请。
2.采购人委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的,应当向采购组织机构出具授权函。采购人代表参与政府采购评审活动,视为评审专家,应当遵守相关评审纪律和评审规则。
3.非经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采购人的其他任何人员禁止进入评审现场。
4.采购人代表独立进行评审,不得左右或干预评审专家的评审工作,不得发表有倾向性或歧视性的言论。
5. 技术复杂的项目,采购人可以授权技术人员进入评审现场,但授权进入评审现场的技术人员仅限1人,技术人员仅协助采购人代表介绍采购文件的需求、技术参数等有关事项,不得发表与采购项目无关的言论或有倾向性的言辞,不得提出与采购文件描述不符的要求,不得参与项目的评审,不得以任何理由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性待遇,不得干预评审活动。
6.采购人代表和技术人员进入评审现场前,都应主动交存通讯工具,在评审过程中,未经采购组织机构项目组织人员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评标区域,不得泄露有关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评定分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可以授权技术人员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技术人员介绍完项目情况后,即应离开评审现场。
(二)政府采购评审专家。
1.应当主动出示评审专家聘书或身份证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核验和监督。
2.应准时参加评审,不迟到、不早退。对迟到的评审专家采购组织机构可以扣减评审费用,禁止评审专家早退,对于强行要求早退的评审专家,采购组织机构可以不发放评审费用,并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反馈。
3.进入评审现场前,主动交存所有通讯工具,评审过程中,未经同意,不得擅离职守和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4.必须严格依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5.自觉执行回避制度,凡参加过评审项目的前期论证或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均应主动回避。
6.遵守保密制度,不得透漏评审过程及结果。
7.服从采购组织机构项目组织人员的管理,独立打分,不得以倾向性的意见影响其他评审人员。
(三)政府采购监督员。
1.应主动出示政府采购监督员聘书或身份证件,自觉接受采购组织机构项目组织人员的核验。
2.应准时参加项目监督,不迟到、不早退。
3.不发表倾向性言论干预评审工作。
4.对采购方式进行监督。
5.对供应商资质审查程序进行监督。
6.对评审过程进行监督,复核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打分情况和评审意见书。
7.对采购组织机构的组织行为进行监督。
8.复核评审专家组成情况,查验其聘书及身份证件。
9.复核采购人代表及技术人员的授权函或证明及身份证件。
(四)采购组织机构项目组织人员。
1.负责核验进入评审现场人员的身份。
2.负责项目评审工作的合法、有序开展。
3.介绍评审现场的所有人员。
4.做好评审现场全程的记录工作。
5.负责按规定对评审委员会打分结果的核对和统计工作。
6.对于不合理的评审结果以及评审现场不规范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采购人代表、项目技术人员、评审专家以及投标供应商的不规范行为予以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上述人员,可以将其请出评审现场,并视情况建议评审委员会中止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7.不得发表带有倾向性及可能影响评审工作的言论。
8.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时间限制要求。
9.规范核查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的打分情况和评审意见书,对于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办法和评审因素进行评审的,以及具有倾向性的评审,可以要求复审。
10.对评审专家的评审过程进行评价。
(五)投标人代表。
1.投标人代表应对评审专家的询问如实做出澄清,不得发表与所提问题无关的其他任何言论。
2.投标人代表应在指定的评审现场(如澄清室)接受评审专家的询问,不得在评审区域随意走动、大声喧哗。投标人代表在进入指定的评审现场(如澄清室)前,应先交存通讯工具等电子设备。
(六)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及其指派人员。
根据项目情况,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可以派驻人员或指派其他人员进入评审现场,进行现场监督。
四、评审现场评审纪律和评审规则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组织机构应及时在政府采购专家库系统中记录具体情况申请补抽:
1.发现评审专家身份不符或者需要回避的。
2.所抽取的评审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审,或者所抽取的评审专家预计迟到20分钟以上的。
(二)正式开始评审前,采购组织机构应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程序,介绍项目基本信息和解释采购文件,组织评审委员会组长的推选。采购人代表需要在评审前介绍项目背景和技术需求的,应当事先提交书面介绍材料,介绍内容不得存在歧视性、倾向性意见,不得超出采购文件所述范围,书面介绍材料作为采购项目文件随其他文件一并存档。
(三)评审委员会应当推选组长,但采购人代表不得担任组长。评审委员会组长除独立参加评审之外,还应做好评审记录、综合各评委的评审意见、组织撰写评审报告等工作。评审委员会组长无超越其他评委的评审特权,不得借组长身份影响其他评委的独立评审。
(四)评审委员会不得修改或者细化采购文件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如果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组织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组织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五)评审委员会如需要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做出澄清的,应当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反馈时间。
(六)评审专家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不得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和解释,不得征询采购人代表的倾向性意见,不得协商评分,不得记录、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七) 在评审打分开始前,采购组织机构应向评审专家宣布评审打分规定。评审专家要依法独立评审,并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评审专家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做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评审专家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同意。
(八)对于客观评分项,所有评审专家应当统一打分分值或者打分区间。对于主观评分项,评审专家应按照招标文件或者谈判文件评分标准规定的打分标准和范围进行打分;对于单项打分值低于60分或者达到满分值100分,评审专家需要做出书面合理说明;同一评审专家不得对不同供应商进行极端差异化打分。
(九)评审结果汇总完成后,采购人、采购组织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均不得修改评审结果或者要求重新评审,但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评审委员会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等情形例外。出现上述例外情形,评审委员会应当现场修改评审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明确记载。
(十)评审专家提交评审打分前,评审委员会需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者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采购组织机构对评审委员会相关复核情况进行检查。在评审专家提交评审打分后,采购组织机构应认真检查所有评审专家的评审打分。
五、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违规行为的处理
政府采购当事人参与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应服从采购组织机构的现场管理。
(一)评审专家出现以下不遵守评审工作纪律的情形的,采购组织机构项目组织人员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可取消相关评审专家的本次评审资格,同时在专家系统评审活动考核中予以记录,做扣分处理。
1.拒不上交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擅自与外界联系的。
2.在评审现场喧哗、随意走动,擅自离开评标现场的。
3.擅自将投标文件带离评审现场评审,或在评审结束后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资料的。
4.马虎对待,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反复催促评审工作尽快结束,或出现多次明显评审错误的。
5.与采购组织机构、采购人、其他评审专家发生意见冲突时,不能克制、冷静,严重破坏评标现场工作秩序,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
6.对评审结果引起的质疑,不积极配合采购组织机构进行解答或澄清的。
(二)评审专家出现以下影响公平公正评审的情形,采购组织机构项目组织人员应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取消相关评审专家的本次评审资格,同时在专家系统评审活动考核中予以记录,作扣分处理,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记录。
1.发表明显指向或暗示倾向某投标供应商名称、所投产品、承担的项目案例、采用的特定技术等意见或观点,征询采购人代表倾向性意见的。
2.客观评分项的打分分值或打分区间出现不一致的。
3.主观评分项未按照招标文件评分标准规定的打分标准和范围,或出现某一评委与其他评委打分结果有显著差异,或同一评委对不同供应商极端差异化打分,拒不改正的。
4.对发现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评审错误,拒不改正的。
5.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评审意见,或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的。
6.对招标文件中的非实质性问题,给予废标的。
(三)对于采购人代表出现上述所列不良行为且无法制止的,评审工作暂停,采购组织机构将书面通报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更换采购人代表后,重新抽取评审专家组织评审。
(四)采购组织机构将评审专家和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及相应处理情况,定期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6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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