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
深财购〔2015〕19号
市直各行政事业单位、市政府采购中心、各区财政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区采购中心(公开资源交易中心)、各社会采购代理机构:
财政部近日下发了《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以下简称《通知》),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重点注意如下几点:
一、请各单位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认真贯彻落实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各项工作。
二、公开范围及主体。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三、公开渠道。按照《通知》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我市政府采购信息统一在深圳市政府采购监管网站和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发布。
四、采购合同的公开。《通知》要求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2015年3月1日以后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未按要求公告的,应当于2015年10月31日前补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的公开由采购单位自行在上述我市指定渠道公告。只有已经公告的政府采购合同,市采购中心才受理备案。
五、信息公开时限。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具有很强时效性,请各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
六、其他事项遵照《通知》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