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学校专用电脑等项目举报案

  【关键词】拒绝履行/合同义务/诚实信用

  【案例要旨】认定中标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标准

  【基本案情】

  2021年,Y公司分别参与了H单位的“XX专用电脑采购”项目、S单位的“XX塔式工作站项目”、Z单位的“XX设备更新采购”项目、B单位的“XX专用投影仪采购”项目政府采购活动,并被确认为上述项目的中标供应商。中标通知书发出后,Y公司与上述项目的采购人分别签订了政府采购合同,采购合同中均对设备的具体交货时间进行了明确约定。合同签订后,Y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交货设备,并以书面方式告知上述项目的采购人因生产厂商拒绝供货,无法履行本项目的采购合同义务,最终导致上述项目需进行重新采购。Y公司因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多次存在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被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

  【案例评析】

  中标供应商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后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既是对其投标响应内容的具体落实,也是采购人实现采购目的的关键步骤,更是中标供应商诚实守信的体现。政府采购活动不同于普通的商事交易行为,采购参加人均应秉持诚实信用的态度参与该活动,为采购合同的全面履行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中标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需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政府采购实务中,中标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常见的理由有:一是合同签订后发现如果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将导致无利可图甚至出现亏损,因而宁愿拒绝履行合同;二是中标供应商因生产厂商拒绝供货、相关产品已停产或市场行情变化等原因,无法履行采购合同;三是因发生了不可抗力导致中标供应商可以预见不能履行合同而放弃签订合同。前两个理由不得作为中标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正当理由。

  关于中标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一是在合同履行期间明确拒绝履行合同,主要理由为无法获得合同标的货源或者无法正常生产合同标的等;二是无正当理由拖延合同履约时间。

  关于中标供应商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认定,财政部门主要考察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行期间是否存在不可抗力因素且有证据证明确系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情形。供应商在参与投标时乃至在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时,相对于采购人以及其他潜在供应商而言,对其所投产品(中标产品)的知悉、掌控情况均具有信息优势,如是否有货源(中标人是代理商),是否能生产(中标人是生产商),其在参与采购活动中也应当充分预见履行合同对应的商业风险、提前做好履行合同义务的准备工作。如果中标供应商在合同履行阶段以其无货源渠道、生产厂商拒绝供货等因素作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理由,则不能作为免除其法律责任的事由。

  就本案例而言,Y公司是以生产厂商原因无法提供中标产品拒绝履行合同义务,在调查过程中,Y公司无法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在投标前就本项目合同履约事宜与相关生产厂商进行了沟通确认。此外,Y公司多次存在相同情形,属于情节严重,依法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相关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2022年版)

  第八十条 供应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招标机构或采购人不予退还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情节严重的,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予以通报。

  (一)投标截止后,撤销投标的;

  (二)中标后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的;

  (三)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采购招标机构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四)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

  不予退还的投标保证金及其利息应当上缴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