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大学门禁系统项目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案
【关键词】检测报告/资质认定/投诉事项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
【案例要旨】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对于未标注相关资质认定标志的涉案报告,不具社会证明作用,不能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得分的依据。
【基本案情】
采购人S大学委托代理机构G公司就“XX门禁系统”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1年9月,代理机构G公司发布本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供应商A公司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供应商Z公司(未中标)提供的一份检测报告无CMA标志,无法证明相关产品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代理机构G公司声称:因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检测报告具有CMA标识,评审委员会评审的标准是以招标文件及投标单位提供的投标文件作为评判依据,不能超范围的认定检测报告是否具有社会证明作用。原评审委员会维持项目原评审结论,供应商Z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财政部门经调查,招标文件中未明确规定涉案检测报告需标注CMA资质认证标识。同时,《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3号,原办法已于2021年4月2日修改,新办法于2021年6月1日实施)第二十一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财政部门认为对于未标注相关资质认定标志的涉案报告,不具有社会证明作用,不能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得分的依据。因此,供应商Z提供的涉案报告不能用以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评分准则要求,供应商G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
【案例评析】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交的用以证明其产品等相关参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检验检测报告,属于对社会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报告,相关检验检测报告应当标注资质认定标注,对于未标注相关资质认定标志的涉案报告,不能作为评审委员会评审得分的依据。
此外,根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9号)等相关规定,如检验检测的事项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事项的,出具该报告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取得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资质认定,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能力范围内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在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CMA)。如法律、行政法规对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另有规定的(如医疗器械类的检验检测),应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报告是否需要特定资质认定标志另行作出判断。
因此,对于招标文件要求检测报告系具有CMA资质的机构出具这一要求,应从两个方面进行理解和适用:第一,出具检查报告的检测机构应具有CMA资质;第二,检查报告上必须加盖有CMA标识标志。满足这两个要求的检测报告才符合相关部门规章的规定。
【相关规定】
《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规定的检验检测能力范围内,依据相关标准或者技术规范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验检测数据、结果。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测机构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检验检测数据、结果的,应当在其检验检测报告上标注资质认定标志。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