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大学窗帘采购项目政府采购行政裁决案
【关键词】检测报告/检测时间/差别歧视待遇
【案例要点】
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要,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非国家强制要求的检测报告,但应当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如果招标文件并未给予供应商必要的准备时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基本案情】
采购人N大学委托代理机构B就其单位“XX窗帘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进行公开招标。2021年11月代理机构发布本项目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其中招标文件一评审因素要求供应商需提供所投窗帘产品的相关防霉性能检验报告。
2021年12月,本项目潜在供应商C公司依法向财政部门提起投诉,声称本项目自发布招标公告至开标仅有23天,而窗帘产品的防霉性能检验所需的检验周期为40天左右,该评审因素的设置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财政部门依法受理本案,并向相关当事人调取证据材料。
代理机构B声称:本项目招标技术参数要求为通用行业要求,面料的成分构成不同,产品的性能指标相应不同。为保证潜在供应商所提供货物能满足使用的质量、安全、环保等功能与性能需求,需要提供所供产品的检测报告,相关检测标准均为国家通用标准,不存在指定产品或供应商的嫌疑。凡重视产品质量的企业应不定期对所生产的产品各项性能进行检测,作为质控依据,而不是针对特定项目定项检测。且经市场实际调研,至少有三家供应商能够满足本项目货物招标技术参数要求,故并未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采购人N大学声称:对于投诉事项所涉参数,经市场调查有三家品牌产品能够满足,对于投诉事项所涉参数要求,均有对应的国家检测标准方法,均为国标检测项。窗帘的阻燃、防霉、抗菌性能关系到人身的健康安全,作为质控项合情合理,并不是针对特定的项目定向检测。
财政部门经调查,相关防霉性能检测项并非国标检测项,且完成相应的检测所需的检测周期通常为30至35个工作日,部分供应商在获取招标文件后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检测。
财政部门认定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检测报告但并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的必要时间,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投诉事项成立。
【案例评析】
采购人、代理机构在设置相应的评审因素时,要坚持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公平竞争原则和公正原则,不能随意、盲目地拔高对供应商的资格、技术、商务等条件,科学合理地保证供应商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促进供应商充分参与竞争。
本案中,采购人虽然可以根据项目的实际需求,在招标文件中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但对于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所需的必要时间,采购人应当提前做好调研工作,如检测报告所需时间较长,应当适当延长开标时间或采用承诺中标后提供的方式设置相关评审因素,否则可能构成“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形。
此外,对于部分设备的生产、经营和使用,国家有关部门如已经出台了检验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且强制要求设备在生产、销售环节就完成相关检测检验的,投标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就应该具备检测报告。此时无论招标文件是否给予了准备检测报告所需的必要时间,均不构成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
(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
(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
第三十二条 投诉人对采购过程或者采购结果提起的投诉事项,财政部门经查证属实的,应当认定投诉事项成立。经认定成立的投诉事项不影响采购结果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影响或者可能影响采购结果的,财政部门按照下列情况处理:
(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认定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经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合格供应商符合法定数量时,可以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应当要求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否则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相关当事人可依法提起诉讼,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诉人对废标行为提起的投诉事项成立的,财政部门应当认定废标行为无效。
深圳市财政局
202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