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1〕43号)
2016-07-15
投诉人:北京欣天和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石槽镇良善庄村委会南300米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北京欣天和怡机电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的关于广播电影电视集团大运会MMC演播室灯具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ZCG2011028507)的质疑处理意见书,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一、中标供应商珠海市凤凰中天影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的聚光灯的显色指数达不到CRI≥90,不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聚光灯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1.3和1.7的要求。
三、柔光灯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2.2和2.5的要求。
被投诉人称:
一、评标委员会专家对该项目进行了复议,对中标供应商珠海市凤凰中天影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投的产品提供的样品进行了现场演示,认为根据投标文件中9.1中的要求技术规格完全响应了投标文件的要求,未发现弄虚作假情况。采购单位也签字认同,所投产品已经由采购单位封存。
二、中标单位对质疑问题进行了说明并提供了相关证明,一是国家光源质量检测中心(北京)的检测报告;二是2011年3月25日由中国照明学会名誉理事长等9人组成的鉴定委员会对该产品进行了鉴定并出具了鉴定报告,认为“该灯具为国家863高新技术项目,经演播室和剧院使用,反映良好”“其技术达到国际同类产品先进水平”“是绿色照明中具有推广价值的新型高效节能灯具”;三是中央电视台新闻制作部提供的用户意见书。
经查,我委确认以下事实:
一、该项目的中标供应商是珠海市凤凰中天影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二、经查看项目档案,评标委员会在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复议阶段对供应商提供的样品,进行了现场演示,认为其功能符合招标要求。
经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我委认为:
在调查中我们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有违规行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结论,珠海市凤凰中天影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其功能符合招标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且投诉人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珠海市凤凰中天影视数码科技有限公司所投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
综上,评标委员会是依照招标文件和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评审的,我们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同意评标委员会维持原评标结果的意见。
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