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1〕44号)
2016-07-15
投诉人:北京山海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52号中芯大厦18层
被投诉人:深圳市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红荔西路7002号第壹世界广场A座7楼
北京山海经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友和保险经纪有限公司的关于数字空间基础平台年度基础网络和统一地址编码数据库更新采购项目(招标编号:UHO2011-G0046)的质疑处理意见书,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一、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一章4项第(3)款“投标人具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乙级(含)以上测绘”与《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规定抵触。
二、投标人武汉大学不具有任何测绘资质。
被投诉人辨称:
一、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具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乙级(含)以上测绘资质(地理信息系统)”,招标文件已明确规定需由国家测绘局颁发。
二、关于武汉大学测绘资质,经与市政府采购中心查实,招标单位武汉大学资质满足本次招标要求。
经查,我委确认以下事实:
一、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一章4项第(3)款规定“投标人具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乙级(含)以上测绘”。
二、《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09〕13号)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
三、《测绘资质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 申请测绘资质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四、在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的供应商是武汉大学,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不是深圳市政府采购注册供应商商。该项目的投标人是武汉大学,拥有甲级测绘资质的是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
五、武汉大学关于武汉大学与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的隶属关系及测绘资质的管理及使用情况说明: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系武汉大学内部下设的耳机研究单位,武汉大学对外技术服务、社会服务的各类资质(测绘、建筑设计、建筑监理等)都以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名义申请,武汉大学一切对外技术服务、社会服务均使用武汉大学设计研究总院资质。
经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我委认为:
一、根据《测绘资质管理规定》(国测管字〔2009〕13号)第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甲级测绘资质申请并提出初审意见;负责受理乙、丙、丁级测绘资质申请,做出审批决定,颁发乙、丙、丁级《测绘资质证书》”。该项目招标文件第二部分第一章4项第(3)款“投标人具有国家测绘局颁发的乙级(含)以上测绘”的规定不符合上述管理规定,属于无效条款。
二、项目投标人是武汉大学,但武汉大学不具有测绘资质,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违法,应重新公开招标。
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