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1〕50号)
2016-07-15
投诉人:广州科安贸易有限公司
被投诉人:深圳市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残疾人联合会人之障碍评估、语言治疗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832-SFCX10SZA074)的质疑回复,来文向我委投诉。投诉人请求:取消预中标人的预中标资格,并追究其虚假应标的法律责任。
投诉人称:
一、预中标人超范围经营,严重违反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二项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中的第(二)条规定:“语言障碍诊疗仪2套……需提供整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登记表”。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明确表明预中标人所投产品“并非医疗器械”,更遑论医疗器械注册证。
二、深圳市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回避要害,混淆是非。在明知招标文件要求所采购产品必须是医疗器械的情况下,按照深圳市三方诚信招标有限公司的复函,预中标单位所投产品由常州市药监局确认并非医疗器械,明显违反国家规定,因为市一级药监局无权确认医疗器械的分类。
被投诉人称:
经核实,江阴市新盛医疗器材设备有限公司所投产品由江苏省常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确认,并非医疗器械。
经查看招投标文件,我委确认以下事实:
一、该项目的预中标人是江阴市新盛医疗器材设备有限公司。
二、该项目招标文件第八章第二项货物需求及技术要求中的第(二)条规定:“语言障碍诊疗仪2套……需提供整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登记表”。
三、预中标人江阴市新盛医疗器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没有提供语言障碍诊疗仪的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登记表。
经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我委认为:
一、该项目的招标文件已明确要求“语言障碍诊疗仪2套……需提供整套医疗器械注册证和登记表。”
二、经我委向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函证,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语言障碍诊疗仪至少应当按照Ⅱ类医疗器械进行管理,须依法注册后方可上市。
三、被投诉人的质疑回复意见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符。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该项目的预中标供应商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规定,中标无效,该项目应重新公开招标。
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