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1]52号)
2016-07-15
投诉人:蓝盾信息安全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苑南路武大产学研基地A栋906
被投诉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驻深圳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15B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法院安全定级评测及修复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722-1061-FE1142SB)质疑的回复意见,来文投诉。
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规定“等级保护三级信息系统测评:协助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对我院三级系统进行等级保护测评,其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中标方承担”,其公司的响应为“等级保护三级信息系统测评:用户单位协调我公司对法院三级系统进行等级保护测评,其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并认为其投标文件中凡涉及到等级保护三级信息系统测评的条款项(用户需求书响应表及技术文档)均已做出完整的响应或精确的描述。
二、其认为招标文件中的项目服务要求中“★总体要求:……技术人员需有省级政府部门信息安全评估工作经验……”,因为此条款为重要条款,若参与此投标的投标人不具备省级政府部门的信息安全评估工作经验,其相关的技术人员的工作经验也要有相关的依据(如其所参与项目的合同复印件等)来证明其省级政府部门的信息安全评估工作经验,否则视为对招标文件的偏离。
被投诉人称:
一、2011年05月12日经组织专家进行复审,复审委员会认为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没有完全响应用户需求书中“协调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对我院三级系统进行等级保护测评,其中涉及的相关测评费用均由中标方承担”的需求。
二、关于其他投标人“具有省级政府部门信息安全评估工作经验”问题,评标委员会已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材料情况做出相应评审。
经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我委认为:
一、招标文件规定“等级保护三级信息系统测评:协助具备资格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对我院三级系统进行等级保护测评,其中涉及的相关费用均由中标方承担”,投诉人的响应为“等级保护三级信息系统测评:用户单位协调我公司对法院三级系统进行等级保护测评,其中涉及的相关费用由我公司承担”。投诉人的响应偏离的招标文件的规定,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给予扣分是合理的。
二、关于其他投标人“具有省级政府部门信息安全评估工作经验”问题,评标委员会确已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并根据各投标人提供的材料情况作出相应评审。其评审标准的把握未偏离招标文件的要求。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也已根据招投标文件作出了评审结论,我们认为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并无不妥,故我委决定对投诉人的投诉予以驳回。
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