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1〕88号)
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汇远佳禾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 深圳市福田区皇岗路高科利花园大厦裙楼4F-A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深圳市汇远佳禾科技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2011年度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采购-D包碎纸机”项目的质疑处理意见书,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一、关于生产厂家的问题
深圳市京亚太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亚太公司”)所投品牌“金图”是由北京中科速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速普公司”)生产。中科速普公司经营范围是:技术的开发、推广、转让、计算机维修、销售、企业策划、经济贸易等。生产厂家涉嫌超范围经营。
二、关于“金图商标”问题
京亚太公司提供的“金图”商标在中国商标网是有据可查的,但“金图”碎纸机品牌注册的厂家没有中科速普公司。
三、关于“英明仕原产地”问题
深圳市易美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美达公司”)所投品牌“英明仕”在公开的开标一览表中显示制造商是“德国马丁耶鲁国际有限公司”,货物原产地是东莞。实际上,“英明仕”的品牌商标申请人是德国马丁耶鲁国际有限公司,其申请人地址是德国波登西区。据查,“英明仕”所投系列产品真实的生产地址不是中国东莞,其生产地址是中国浙江省玉环县。“英明仕”在国内的授权厂家是马丁耶鲁国际贸易(北京)有限责任公司,产品生产地址是中国浙江省玉环县的代加工生产的。易美达公司所提供的制造商、货物原产地自相矛盾。
四、关于“未中标”问题
2011年办公自动化协议采购中对外公布的开标一览表中优惠比率为:英明仕45%(易美达公司),金图46%(京亚太公),浩顺晶密55%(汇远佳禾公司)。浩顺晶密的优惠比例在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排名第四位。
投标文件明确规定所投产品及机型必须是市场成熟产品,而此次中标商深圳市万海潮实业有限公司所投的碎纸机品牌是近两年才问世的产品(生产厂家广州市易必优办公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而“浩顺晶密”是专业生产碎纸机的厂家。
被投诉人称:
一、关于“金图生产厂家”问题
投标方深圳市京亚太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了北京中科速普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科公司”)与相关公司的委托加工生产(OEM)协议和北京中科公司制定的并向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的产品企业标准。北京中科公司在答辩材料中还表示碎纸机不用申请生产许可证,故不涉及超范围经营。
二、关于“金图商标”问题
北京中科公司表示:“‘金图’商标原始拥有人为该公司,后将该商标转让给关联企业北京奥斯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该公司于2010年底至2011年初又将‘金图’商标转让回北京中科公司,目前正在办理中。双方已经签约了‘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书’和‘转让协议’,未转让成功期间,北京奥斯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同意将‘金图’商标给北京中科公司使用”。
三、关于“英明仕原产地”问题
投标方深圳市易美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美达公司”)在答辩材料中表示:“‘英明仕’品牌货物产地原为中国东莞,为迎合市场需求,货物产地迁至中国浙江玉环县”,易美达公司还提供了相关的证明材料。
四、关于“未中标”问题
《回复函》第四条中已明确答复该问题。投诉方深圳市汇远佳禾科技有限公司曾就2011年度办公自动化设备协议采购项目D包(碎纸机)向市政府中心提出质疑,市政府采购中心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了复议,根据复议意见,市政府中心已书面答复了该公司。
经查看项目档案及相关材料,我委认为:
一、投诉人投诉的内容与质疑内容一致,市政府采购中心已就质疑内容给予了明确的答复。
二、项目评审是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而本项目评标委员会也已根据招投标文件作出了评审结论,我们认为评标委员会的意见及市政府采购中心就质疑事项的答复意见并无不妥。此外,我委并未发现被投诉人市政府采购中心在项目评审和质疑答复等组织程序方面有违规之处。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你公司的投诉请求缺乏依据,予以驳回。
你公司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九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