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时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梅林环林街2号绿化大厦3楼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深圳市时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市容环境提升-2011年增摆(种)鲜花”项目的质疑处理意见,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一、关于时花生产基地问题。时花生产基地应是连片的不是分散的。中标单位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将几个地块拼凑成30余亩地来参与此次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关于水帘温室问题。水帘温室降温标准大棚是深圳市福田区绿盈丰园艺公司的,不是深圳市南山园林公司的。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回复中答复称该温室是深圳市南山园林公司合作方深圳市方森园林花卉有限公司所租用。
深圳市南山园林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没有附上租赁合同,事后补充“租用证明材料”不符合规定。
三、本项目招标文件明确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市政府采购中心在质疑回复函中提出深圳市南山园林公司有一个合作方深圳市方森园林花卉公司,这一信息表明深圳南山园林公司本身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有30亩以上专业生产时花基地,而且该基地上要有5000平方米以上面积的温室大棚的资格条件,因此联合深圳市方森园林花卉公司一起投标。
招标文件设定时花生产基地资格条件的目的是要求投标单位要有自有生产时花的能力和条件,才能有资格投标,才能保证在夏天复杂的气候条件下给采购方提供优质的盆花和服务。因此,深圳市时代园林花卉有限公司认为,几家单位合作投标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条件。
被投诉人称:
一、关于时花生产基地问题。
本项目招标公告对“时花生产基地”的要求为“深圳生产基地的面积在30亩以上”,没有明确要求是指连片(同一块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和复议时,是将预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山园林公司”)的4块基地面积进行加总后得出该公司的时花生产基地面积。
二、关于水帘降温标准大棚问题。
关于该点疑问,市政府采购中心已在答复函明确答复:“从南山园林公司提供的证明文件来看,水帘降温标准大棚为南山园林公司合作方深圳市方森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方森园林公司”)所租用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经查,南山园林公司的投标文件提供了承包方方森园林公司与发包方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书。
三、关于补充材料问题。
在评标时,市政府采购中心没有接收任何的补充资料。经查,南山园林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时花生产基地(包括温室大棚)的证明资料。在复议时,根据评标委员会的要求,南山园林公司提供了专家所考察时花生产基地的补充证明资料。
四、关于自有生产时花基地问题。
对该问题,招标文件的要求为“投标单位需在深圳有时花生产基地(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土地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土地租期至少包含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没有明确要求投标单位要有自有时花生产基地。在评标和复议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均清楚知晓投标方南山园林公司与方森园林公司为合作关系,投标文件中也提供了两家公司的合作协议。对此,评标委员会没有认为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资格要求。
五、关于质疑函问题。
投诉方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交的质疑函,市政府采购中心是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复议时已让评标专家进行审阅。投诉函中提到的“推测市政府采购中心主持评标的同志没有让专家审阅我们的质疑函”不属实。
经调档查看和了解项目相关情况,我委确认以下事实:
一、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要求(3)规定:投标单位需在深圳有时花生产基地(需提供政府相关部门批准文件、土地租赁合同或合作协议,土地租期至少包含2011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深圳生产基地的现有时花不少于10万盆(时花是指一串红、万寿菊等招标文件要求的盆花,观叶植物不算在内),深圳生产基地的面积在30亩以上并拥有占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专业培育花卉的钢管薄膜塑料大棚和玻璃温室大棚(现场核实);生产基地是指用来生产时花的场地,不包含由独立商铺组成的基地。
二、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要求(6)规定: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深圳市南山绿化园林有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其与深圳市方森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签订的《花场合作经营协议书》、与深圳市南头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同乐发展部签订的《租地协议书》以及深圳市方森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方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蔬菜生产示范场签订的《蔬菜基地承包经营合同书》。
经研究,我委意见:
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质的规定要求投标单位需在深圳有时花生产基地,且“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因此即使投标人的合作方有时花生产基地也不能代表投标人自身具备招标资质。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与深圳市方森园林花卉有限公司等签署的《花场合作经营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材料不能证明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深圳有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时花生产基地。
本项目的中标单位深圳市南山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因不具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花生产基地的资质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六的规定,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标处理,本项目重新公开招标。
相关当人事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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