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1〕102号)

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共速达客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莲塘工业区139栋6楼北面

被投诉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驻深圳办事处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上步南路锦峰大厦15B

  投诉人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通勤车租赁项目 ”(招标编号:0722-1161-FE131SZB)质疑的回复意见,来文投诉。

  投诉人称:

  一、资质:中标公司深圳市世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达公司”)是一家汽车租赁企业,并没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司的车辆也没有由交通部门颁发的营运证,而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招标的员工上下班接送业务是属于一种正式营运行为,所以世达公司及车辆并没有资质可以承接以上业务,如果由该公司承接则属于非法营运行为。

  二、报价与实力:世达公司报价为1335900元,深圳市共速达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共速达公司”)的报价为1297940元。共速达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深圳市最早提供班车接送的公司,注册资金为人民币2000万元,拥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拥有大小车辆140多台,司机150多人,年年都被深圳市交通部门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而且还是深圳市旅游包车十大骨干企业之一及深圳市旅游包车协会副会长单位,每年由共速达集团向政府交纳的税金就有上千万元之多,共速达公司班车接送客户有几十个,其中有为深圳检疫局、罗湖区教育局、深圳海关、深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局、罗湖区大运安保项目、中兴通讯、华星光电等政府部门及大型企事业单位提供班车服务,班车接送线路达到110多条,更有一套完整的且经过ISO9001管理体系认证的管理系统、操作系统、调度系统和应急措施系统。所以无论从实力优势、资质优势、价格优势、管理水平及抗风险能力,中标公司都不如我司。

  被投诉人称:

  一、2007年12月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签发了第9号部令,废止了原来的《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令998年第4号)。原因是“很多内容已不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并且与2004年颁布的《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相冲突”。到目前为止,国家和深圳市都未有出台有关用于规范汽车租赁企业和租赁汽车的承租人管理的相关法规,无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汽车租赁企业向租赁汽车的承租人提供代驾驶的劳务服务、对汽车租赁企业规定注册资本要求等等。

  “深圳市共速达客运有限公司”在投诉书中所引用的《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为适用于规范道路旅客运输及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活动的相关法规,而非用于规范租赁汽车的承租人和汽车租赁业管理的相关法规。

  二、本项目采用的是综合评审法,低价不作为评审的唯一标准。

  经研究招标文件及相关资料,关于该项目的资质问题,深圳市财政员会书面征询了市交通运输委的意见。市交通运输委认为: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道路旅客运输分为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三种方式。其中,包车客运是指以运送团体旅客为目的,将客车包租给客户安排使用,提供驾驶劳务,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路线行驶,按行驶里程或者包用时间计费并统一支付费用的一种客运方式。因此,根据通勤车租赁的运营方式和性质,市交通运输委认为通勤车接送业务应该属于包车客运范畴。而从事包车客运业务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取得包车客运经营资质,并获得“道路运输许可证”及“道路运输证”。

  综上,深圳市财政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深圳市世达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不具有道路运输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中标结果无效。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和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本项目招标文件设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重新公开招标。

  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