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1〕115号)

2016-07-15

投诉人: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358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市二医院观光电梯配套土建、钢结构及玻璃幕墙工程”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1030763)的质疑处理意见书,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预中标人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不具备投标人资质。据查,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曾于2008年、2009分别发生两起施工安全事故,并分别受到了行政处罚,详见《广东省建设厅关于对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粤建安罚[2008]53号)及《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深建罚[2010] 57号)。该两起施工安全事故均属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不注重安全责任而引发的,不符合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公告第4条对投标人资质要求中第(4)项“从20081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投标人无违法违规、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及质量问题之一”的规定。

  被投诉人称:

  针对该投诉事项,市政府采购中心曾组织该项目原评标委员会进行复议。经复议,评标委员会认为:1.该项目预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2008年、2009年分别发生的两起施工安全事故,均属一般安全事故,均不属重大安全事故;2.预中标供应商在发生上述安全事故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但此行为的处理已划定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事故处理结果中,不适宜再套用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质要求第(4)条中的“违法违规”的规定。因此,评标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评标结果。

  经调档查看和了解项目相关情况,我委确认以下事实:

  一、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质要求(4)规定:从20081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投标人无违法违规、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及质量问题之一。

  二、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因违规操作,曾于2008年、2009年分别发生两起施工安全事故,分别受到了广东省建设厅(粤建安罚[2008]53号)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建罚[2010 ]57号)的行政处罚。

  经研究,我委认为,预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因未落实安全检查制度,对土方开挖工程专项方案的实施未进行检查等原因,造成施工安全事故,于2008年和2009年分别受到广东省建设厅和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的行政处罚。预中标供应商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自2008年之后存在违规行为并造成安全事故,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从200811日至本项目招标公告发布之日投标人无违法违规、严重违约及重大安全及质量问题之一”的资质要求,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深圳市建宏达建设实业有限公司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标处理。我委决定,本项目重新公开招标。

  相关当事人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