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2〕58号)

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昊腾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 深圳市南山区创业路中兴工业城13223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附楼

  深圳市昊腾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不服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动态心电分析系统”项目的质疑处理意见书,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该项目的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必须提供针对运动负荷测试系统、动态心电分析系统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投标供应商深圳市艾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过期了,应属无效证件,不符合投标人资格。

  被投诉人称:

  经核查深圳市艾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发现投诉人所述的注册证过期之事属实,立即联系了该公司,要求其根据质疑函内容进行书面回复。深圳市艾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书面材料,并提供了所投产品相关组成部件的进口货物报关单,认为其所投产品在注册证过期之前已经生产,并可以在中国境内合法销售

  经查,我委确认以下事实:

  一、20003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第16号令发布的《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产品均应按本办法的规定申报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

  二、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质要求规定:“投标人必须提供针对运动负荷测试系统、动态心电分析系统的《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该条款属于废标条款。

  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四年。持证单位应当在产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内,申请重新注册。” 深圳市艾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所投的“动态心电分析系统”和“Ge-case运动测试系统”的注册证已分别于2011214日和201135日过期,至我们调查时仍未能办理新的证书。

  经研究,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医疗器械行业主管部门咨询有关意见,并咨询有关法律意见,我委认为:

  深圳市艾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所投产品相关组成部件(24小时全信息动态心电分析系统20113进口报关单,但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明材料。目前缺乏证据证明其所投的产品是在注册证有效期内生产。我国医疗器械销售采用强制许可制度,不能提供权威机构证明材料的,应当视为无证销售。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使用的医疗器械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注册,未获准注册的医疗器械不得销售、使用”的规定,鉴于深圳市艾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未能提供任何第三方权威资料,证明其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投标人资格的规定,因此,深圳市艾尔生物技术有限公司中标无效,该项目重新公开招标。

  如果对上述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向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