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行政复议决定书(深财书〔2013〕4号)

2016-07-15

申请人:深圳市昊腾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新州广场华丰大厦3203

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地址:深圳市坪山新区深汕路坪山段583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深圳市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于2012115作出的《深圳市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深坪发财罚字【20126号)不服,向我委申请行政复议,要求撤销该决定。我委已依法受理。

  申请人称:1.申请人于2012910日参加了深圳市坪山新区全自动血培养及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招标编号:PSCG2012027508)采购项目的投标,与同时参加投标并被判共同串标的深圳市东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既不认识、更无往来,不存在与之共同串标的行为。2.“深圳市所有采购中心发布的招标文件格式和要求是统一要求的,参与者投标的供应商都是按照这个格式、内容做的”,“因此,申请人与深圳市东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内容有很多相似之处,是很正常的。”申请人此次投标不是有意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而是无意的犯下了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错误。3.请求撤销“将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坪山新区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的处罚决定。

  被申请人称:1.2012年9月10,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委托就本项目组织了招标,申请人深圳市昊腾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东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均参加了本项目招标。经该项目评标委员会查证,申请人提供的其中一本投标文件副本内容全部为深圳市东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内容。2.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来文报告深圳市昊腾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东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深圳市坪山新区全自动血培养及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招标编号:PSCG2012027508)采购项目采购活动中存在串标行为。3. 深圳市昊腾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东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在该项目采购活动中的串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被申诉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对深圳市昊腾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作出将该公司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两年内禁止参加坪山新区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公告”的处罚决定。

  经审查,我委查明:

  一、申请人深圳市昊腾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和深圳市东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均于2012910日参加了深圳市坪山新区全自动血培养及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招标编号:PSCG2012027508)采购项目采购的招标活动。

  二、申请人深圳市昊腾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对该项目的《投标文件》(副本)中的一本封面有“深圳市昊腾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字样并加盖鲜章,封面以下全部是深圳市东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投标文件内容,并在诸多页面加盖了深圳市东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公章。

  我委认为:申请人深圳市昊腾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副本之一)出现其他投标商投标文件,这种情况应当认定为串标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供应商与采购人、其它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可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五)款规定:供应商与其他采购参加人串通投标的,一至三年内禁止其参与本市政府采购,并由主管部门记入供应商诚信档案,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十以上千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五十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因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受到处罚的供应商应当纳入其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布。因此,深圳市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对深圳市昊腾飞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律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我委决定:维持《深圳市坪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行政处罚事项决定书》(深坪发财罚字【20126号)的处罚决定。

  本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如不服本复议决定,可自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起诉。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3年1月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