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宝财购〔2013〕48号)
2016-07-15
投诉人: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
住 所:江西樟树市观上镇潭埠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聂建春
委托代理人:聂晓斌
被投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
住 所:深圳市宝安区2区湖滨东路38号
本局已受理投诉人江西卓尔金属设备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公司)对宝安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图书馆密集架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BACG2013030438)的投诉。
一、投诉内容
投诉人卓尔公司称:
(一)万兴科公司报价高达508.3598万元,远高于我公司(卓尔公司)的285.8685万元。
(二)评委及相关人员打分明显偏向中标企业。
二、投诉事项认定
(一)中标公司报价高的问题
招标文件规定: 该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由系统根据各投标人的报价自动生成。
区文体旅游局复函认为本次招标采用的是综合评分法,价格不是招标评判的唯一标准。文体旅游局经过市场调研,以深圳市图书馆和广州市图书馆(3221元/立方)的配置标准作为主要依据,并经过充分论证,编制了智能电动密集书架的采购方案及清单,委托深圳市海德伦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询价及编制招标控制价,并经区发改局审批同意(2580/立方),密集架采购项目整体招标控制价571.33万元。
区政府采购中心认为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定标,其总分由价格分(30%)、技术分(44%)、综合实力分(12%)、服务分(13%)以及其他分(1%)构成。本项目经采购单位市场调查及委托第三方造价咨询并报发改部门审批同意采购预算定为571.33万元。万兴科公司表示此次投标的价格没有高出其公司此前出售的同类产品的价格。
根据目前的书面材料,我局认为暂无证据表明中标供应商的报价存在“采购价高于市场价,且明显不合理的”情况,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二)评委及相关人员打分明显偏向中标企业的问题
区文体旅游局认为在智能电动密集书架开标时的样品测试评比中,四个提供样品的投标单位的样品演示的项目相同,演示的时限基本相同,不存在厚此薄彼问题。卓尔公司提供的密集书架样品只达到普通电动密集架的功能,并不能满足智能管理的需要,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区政府采购中心认为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分规则对各投标人进行打分。卓尔公司提出的评标委员会对其做出不公正评分,应提出具体的证据证明评标委员会违规或与其他供应商串通。
根据目前的书面材料,我局认为目前没有证据表明评委专家及相关存在倾向性,投诉人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
三、处理决定
财政部《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因投诉人的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根据上述规定,现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投诉人如对本投诉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处理决定书后六十日内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三个月内直接向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