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法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4〕97号)

2016-07-15

投诉人: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红联村148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医院新大楼窗帘招标”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4042666)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项目资格中要求布料通过CTTC纺织产品认证,CTTC纺织产品认证在国内及国外均不具有普遍性,该项资格要求的设定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相关法律法规,损害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被投诉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22条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第23条规定:“采购人可以要求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根据本法规定的供应商条件和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对供应商的资格进行审查”。经专家论证,认为采购人将“通过CTTC纺织产品论证”作为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定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并且CTTC认证机构对于申请通过该认证的企业没有数量上的限制。据采购人提供的情况看,在深圳市范围内不少于5家供应商能满足要求,因此反映问题不成立。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调查情况如下:

  一、CTTC纺织产品认证是针对纺织品性能、质量和材质方面的认证,对供应商本身没有特定要求,不设数量限制,也不排斥中小企业产品申请认证。

  二、参加该项目投标的6家供应商均属中小企业。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我委认为:“布料通过CTTC纺织产品认证”没有限制中小企业参加竞标,没有损害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委决定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此书。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