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投诉人:杭州国越纺织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临平东湖南路334号
被投诉人:中信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中信大厦3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大学西南校区二期学生公寓窗帘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733-146241408501)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该项目招标文件的采购需求存在不合理条款,表现在:一是该项目评分标准中“产品检测报告”要求提供“2014年以来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材料质检报告”;二是评分标准中“业绩”项要求“有过深圳学校窗帘供货业绩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金额20万以上,每提供一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10分”,上述条款具有一定的限制性和排他性,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
被投诉人称:为了确保产品质量的安全性,要求投标供应商必须提供2014年以来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材料质检报告,此条并非歧视性条款。另,本项目为深圳市政府采购项目,项目所在地为深圳市,业主要求提供深圳地区的业绩是为了证明投标供应商在深圳的供货能力及售后服务能力,此条也非歧视性条款。
经查,我委了解到:
一、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产品检测报告要求“投标人提供2014年以来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材料质检报告,符合要求的每项得3分,最高18分。”
二、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的业绩项要求“2010年至今,有过深圳学校窗帘供货业绩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金额20万以上,每提供一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10分。”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我委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供“2014年以来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材料质检报告”和“深圳学校窗帘供货业绩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存在一定倾向性,对其他供应商合法权益可能造成损害。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应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其中,“提供2014年以来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材料质检报告”可考虑修改为“提供有效期内具有CMA或CNAS资质的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材料质检报告”;“有过深圳学校窗帘供货业绩合同和中标通知书的金额20万以上,每提供一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10分” 可考虑修改为“提供近三年内有过窗帘供货业绩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关键页(公开招标为准),每提供一个项目得1分,最高得5分”。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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