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朗尼科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岗路华凯大厦5楼
被投诉人:深圳市民政局财务管理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18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信息管理软件开发设计项目”(采购编号:ZJY201407021)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9月26日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该项目三家供应商单位均被推荐为候选中标单位,该项目预算95万元整。9月29日中标公示确认上海立成应用软件研究所有限公司中标,而我方定价54万未中标,该中标结果违背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规定(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 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被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我公司坚定认为在均为推荐候选中标单位的情况下,政府采购应当选择价格最低价中标。
被投诉人辩称:1.投诉人引用的政府采购法第四十条“采取询价方式采购的……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据此以报价最低确定供应商。但该方式的前提是采取询价方式采购,而我中心此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以此方式采购,报价只是评标参考因素之一。采购法并无规定报价最低一定中标。
2.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4】4号)(以下简称《评定分离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我中心此次公开招标项目采用的定标办法是自定法—直线票决法—一次票决。按照规定,我中心组成定标委员会,并在定标前邀请入选的三家供应商进行了现场演示,定标委员会成员亦秉承认真负责的态度进行定标。我中心认为,此次定标过程是严格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有关政府采购规定进行的,定标结果符合相关规定。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本项目采用评定分离办法(综合评分法+自定法)。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交院”)在负责本项目招标文件编写及评标过程中存在严重程序错误,具体如下:
1.深交院在对投标人及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后,没有组织专家对投标的三家供应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方法进行评审,而是直接将三家供应商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程序。此做法与《评定分离暂行办法》第八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评审总得分排名前列的投标人,作为推荐的候选中标供应商。”和第二十三条“适用评定分离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推荐候选中标供应商并出具书面评审报告。对定标方法采用‘自定法’的项目,评审报告应当增加对候选中标供应商的评价内容及投标文件的主要内容。”规定严重不符,即未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也未对三家供应商综合得分进行排序。
2.评审组织工作亦严重违反《评定分离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评定分离暂行办法》第二十二条“适用评定分离方式的政府采购项目,评审委员会由评审专家组成,人数为5人以上的单数,评审专家由主管部门通过随机方式从专家库中选取。……”。而本次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由4位评审专家及1名采购人代表组成,4名专家系由系统随机抽取,而采购人代表不是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由此可见,评审组织工作不符合规定。
3.招标文件编写的部分内容违反相关规定。
招标文件第26页注4中“若经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数量为3家,则全部推荐为中标候选人进入定标程序,无须进行评审打分。”与《评定分离暂行办法》的规定相违背,应属无效。
4.本项目中未发现定标环节存在违法违规问题。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认为:该项目招标文件的部分条款、评标组织工作和评标过程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定标环节可能造成损害,可能影响定标结果。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
(一)废除本项目中标公示结果,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二)本项目招投标过程中,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综合交通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存在过错,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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