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赛得立实业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富坑社区同富裕工业区190号华朗嘉工业园五层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
投诉人因对“深圳市儿童医院器械清洗设备一批A包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ZCG2014044886)质疑回复不服,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一)关于中标供应商深圳市豫健源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豫健源公司”)虚假应标问题。
豫健源公司在投标中提供了不实的技术参数(招标文件3方池整体尺寸:外径:长1800mm*宽780mm*高1150mm;内径:长520mm*宽510mm*深210mm。而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响应为外尺寸长780mm*宽780mm*1150mm;内尺寸长580mm*宽520mm*深210mm),其提供产品(迈尔NOG-2000)不符合招标文件“清洗槽体及柜体整体通过模具一次成型,功能背板链接照明灯箱整体通过模具一次成型,每组设备只有一条内置拼接缝”的要求,同时其提供的产品参数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二)关于复议程序不合法问题。
1、市采购中心在此次复议中所组织的复议专家成员和本次招标评标专家成员均为同一批人,据此就违背了复议程序利益方回避这一当然要求。2、在9月1日的复议现场,复议室进门右边第一位评标专家,手举一张盖了章的说是迈尔公司提供的属于商业秘密的产品型号规格表,说表中有招标要求规格型号的产品,我们要求查证,但这位专家对于我们的合理且正当的要求却说“这是商业秘密不能告诉你们”,试问:一个已经注册上市的产品型号规格是如何作为以及怎样作为商业秘密?专家的理由令人匪夷所思。
(三)关于怀疑豫健源公司贿赂采购人问题。
在本项目复议过程中,豫健源公司出示了一份“深圳市儿童医院供应室”护士长针对该公司投标产品“杭州迈尔”证明材料,证明内容为“我科室已有该品牌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一直良好,特此证明”。本次招标所要求的大部分参数的产品此前并未在该供应室使用过,何来证明该品牌的使用效果?因此,上述证明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令人质疑。同时我司也合理怀疑相关人员在出具上述证明过程中是否涉嫌贿赂。
被投诉人辩称:
(一)豫健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承诺,其所投产品可以根据采购人确认的图纸尺寸和形态定制生产。同时,经向产品生产厂家杭州迈尔科技有限公司核实,豫健源公司所投产品可以根据用户的需求定制生产,因此,原评审委员会认为豫健源公司此项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二)质疑阶段的复议方式历来都是组织原评标专家进行,这种操作方式也是获得市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因此,不存在程序违法情况;复议现场,专家手中拿的产品型号规格表,表中信息不仅仅包括本项目投标产品的信息,还包括与本项目无关的其他产品的信息,因此专家出于商业保密没有给投诉人看。
(三)中标供应商是否涉嫌贿赂采购人,非我中心职责范围内之事,投诉人如有证据,应该向相关部门举报,以打击不正之风。
为了解投诉人与被投诉人的诉求及辩解理由是否成立,我委核查了招标文件及投标产品文件,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及招标产品技术参数问题。
1、招标文件要求“清洗槽体及柜体整体通过模具一次成型,功能背板链接照明灯箱整体通过模具一次成型,每组设备只有一条内置拼接缝”。
本案调查过程中经中标供应商豫健源公司反映,目前市场上能满足该要求的生产厂商就一家,即投诉人赛得立公司。后应我委要求,投诉人提供能满足该要求的生产厂家的名称及联系方式,根据赛得立公司提供的线索,我委经组织专家调查核实,豫健源公司反映情况属实(即目前国内只有投诉人能生产满足该项要求的产品)。
因此,本项目招标文件关于采购产品的要求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系为具有歧视性、排他性等不合理条款。
2、中标供应商豫健源公司就营养科配置室“3方槽池”整体尺寸和消化内科胃镜室清洗消毒系统“3方清洗槽”尺寸要求没有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参数一致。但豫健源公司已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明确说明尺寸与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属于未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情形,不属于虚假应标。
(二)中标供应商豫健源公司提供的投标产品问题。
豫健源公司投标产品中的清洗槽体及柜体与招标文件中“清洗槽体及柜体整体通过模具一次成型,功能背板链接照明灯箱整体通过模具一次成型,每组设备只有一条内置拼接缝”的要求不符。同时豫健源公司在回复承办人关于其投标产品的问题中亦予以承认。但是豫健源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已明确响应为“清洗槽体及功能背板都是采用PMMA高分子材料整体模具一次一体高温形成……。”,故其行为不能认定为虚假应标。
(三)关于复议程序合法性问题。
经调查核实复议阶段的相关材料及复议视频,未发现复议阶段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关于中标供应商是否贿赂采购人问题。
经调查复议卷宗,发现儿童医院供应室的护士长确实以个人明确出具该份证明,但豫健源公司是否贿赂该护士长,投诉人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我委在调查过程中也没发现豫健源公司因本项目实施行贿的证据,因此,关于中标供应商是否贿赂采购人问题无法认定。如果投诉人能提供相关证据,建议投诉人向相关部门反映该情况。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意见如下:
一、本项目作废标处理,对于采购人与中标供应商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合同决定予以撤销,重新组织招标。
二、采购人重新招标时,招标文件中关于“清洗槽体及柜体整体通过模具一次成型,功能背板链接照明灯箱整体通过模具一次成型,每组设备只有一条内置拼接缝”的要求应修改,关于此处修改后的要求应满足三家或三家以上供应商能提供该产品。
三、对于投诉人的其他投诉事项不予支持。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1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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