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通立通信系统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文锦北路1010号文锦广场文盛中心2206室
被投诉人:深圳市东方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新闻路59号深茂商业中心13楼A、H座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语音通讯工程及服务项目”(招标编号:OTC1402504)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一) 关于明确招标供货及工程服务范围问题。
1.采购人被投诉后将项目名称修改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语音通讯工程及服务项目(重新招标)”,但是,招标文件中却是采购货物“程控交换机(IP语音交换机)及相关安装工程,并且货物要求的参数皆为IP语音交换机参数,而非程控交换机参数。事实上IP语音交换机与程控交换机分属两个不同的产品,采购人有用程控交换机之名购IP语音交换机之实的行为。
2.招标文件中关于光纤布线工程的要求内容模糊,如本项目真需要光纤布线工程,则应在招标文件中提供通信管线设计施工图及所需光纤数量、规格,否则供应商和采购人都无法及时计算工程量。
3.招标文件中关于“设计语音主干采用大队数电缆,.......施工单位无需再单独为已有线路的语音点进行布线。具体到现场考查”,对于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进行考查均未明确。
(二)关于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必须使用自有弱电管井/道或专用通信管井/道,不允许借用/租用第三方管井/道,禁止借用强电管井/道进行施工的问题。
被投诉人上述行为与深财书【2014】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关于在招标文件中准确使用招标项目的名称、明确招标项目内容的要求不符。
(三)招标人、采购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深圳市政府采购条例》,应予以处罚。
被投诉人称:
(一)被投诉人已经按照《深财书【2014】152号》的决定对技术参数进行梳理,并重新命名了采购内容为IP语音交换机(招标文件对其有进一步说明)、综合接入网关、语音交换机用户许可软件、线材、光纤布线工程、基础电信通讯服务;关于现场考查,采购人已在招标文件第一卷总则3招标人,已经详细提供采购人的项目负责人、联系方式及联系地址,如投诉人需要勘察现场可与采购人进行联系。
(二)根据“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12号行政许可事项: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四、行政许可条件。该规定内容已明确规定了通信管道建设申请许可条件及申请条件,并无投诉人所提的禁止其他运营商建设通信管道的规定。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本项目第一次招标文件名称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程控交换机工程采购项目”,因经投诉人通立通信公司投诉,采购人便把招标文件名称改为“深圳市第二人民医院程控交换机采购项目(重新招标)”。
(一)关于本项目采购货物名称问题。
关于该部分问题,深财书[2014]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已明确要求采购人梳理本项目,准确适用项目名称。采购人已同意再次梳理招标文件,进一步明确项目名称及细化相关内容。
(二)关于招标文件要求供应商必须使用自有弱电管井/道或专用通信管井/道,不允许借用/租用第三方管井/道,禁止借用强电管井/道进行施工的问题。采购人同意删除该项要求。
(三)关于投诉人要求处罚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问题。
首先,投诉人没有提出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本项目招投标活动中涉嫌违法违规的具体证据及线索。
其次,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在本项目招标文件公示阶段没有出现违反《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行为。
再次,本项目现处于招标文件公示阶段,供应商如果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公平、公正之处可以提出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根据质疑供应商的合理质疑更正相关要求便可,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还是《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法律法规,都无明确规定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在招标文件公示阶段因受质疑就一定受处罚的规定。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一)被投诉人和采购人应严格执行深财书[2014]152号《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的意见,准确适用项目名称,细化相关内容。
(二)删除投诉事项3(即招标文件第13页)关于管井/道的要求。
(三)投诉人关于处罚招标代理机构及采购人的要求不予不支持。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4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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