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投诉人:广州天派仪器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东风东路753号天誉商务大厦东塔1503室。
被投诉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深南东路5015号金丰城大厦B座20层(深圳办事处)
投诉人广州天派仪器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派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中国机械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机公司)关于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流动站接收机采购(招标编号:0708-144106ZXY159)项目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称:
(一)关于技术指标问题。
中标供应商广州天徕测量仪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徕公司”)在本项目所投产品的生产商为瑞士徕卡公司,但是瑞士徕卡公司的中文官方网站、英文官方网站关于天徕公司所投产品资料显示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技术指标有近70%不同,但天徕公司在投标文件中却声称其所投产品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就是说天徕公司为响应本项目的技术指标,涉嫌私自修改瑞士莱卡公司的产品彩页,并虚假应标。
(二)关于招标代理机构中机公司在组织本项目过程中的问题。
投诉人认为:
1.在天徕公司所投产品的参数与产品生产商官方网页所示参数大部分不一致的情况下,仍然评选出天徕公司作为中标供应商,存在不尊重事实、不尊重公平公正原则违规操作的问题。
2.中机公司在法定质疑回复期间没有正面答复,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被投诉人辩解:
(一)关于技术指标问题。
被投诉人中机公司在投诉人质疑之前,应采购人要求,已经组织原评审专家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评审结论。
(二)关于被投诉人在组织本项目过程中的问题。
1.首先,被投诉人中机公司只是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供应商投标文件具体技术参数等核心事宜由市财委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选的评标专家组成的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中机公司无权限参与上述事宜的评审。其次,本项目中标供应商的选定是评标专家根据招标文件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综合评审得出的结果,专家评选出的中标结果不是被投诉人所能决定。
2.被投诉人在接到投诉人的质疑后,已经初步回复投诉人,并积极准备第二次专家复议,但是由于原评审专家的时间无法统一,且采购人也不愿意派代表参加(该代表也是原评审委员会成员之一),故无法在法定质疑期间组织复议。
3.本案中投诉人中机公司虽然没有出具最终调查结果的质疑回复(中机公司已出具初步质疑回复),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间未得到中机公司的质疑回复,可直接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且投诉人已向本案的主管部门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投诉,市财委也受理了投诉人的投诉,故被投诉人没有损害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三、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技术指标问题。
首先,中标供应商天徕公司在本项目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就招标文件要求的各项技术指标均给予满足响应。其次,关于天徕公司投标文件中拟投产品的技术指标与该产品生产商官方网页所示的技术指标存在不一致问题,天徕公司向我委递交承诺书,保证交付产品与投标文件所投产品一致,如有不同,自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再次,天徕公司就其投标文件所投产品与官方网页部分存在不一致的解释理由是:天徕在本项目所投产品是瑞士徕卡公司于2014年11月发布的新近研发的第四代产品,因为官方彩页没有及时更新,才出现该情况。
(二)关于被投诉人中机公司在组织本项目过程中的问题。
中机公司于2014年12月8日组织本项目的开标、评标工作,评标专家当日推选出中标供应商。12月9日,采购人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对天徕公司的技术参数存在质疑并以书面形式递交了“复议函”。
12月12日上午10:00,根据采购人12月9日递交的“复议申请函”组织本项目复议工作。经评标委员会复议一致认定:原评审结果不变。12月15日,采购人确认本项目评标结果,并发布中标结果。
12月17日,天派公司以书面形式递交的“关于深圳市地籍测绘大队流动站接收机采购项目的质疑函”,质疑天徕公司投标产品技术参数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同日,中机公司以书面形式对投诉人天派公司进行了初步回复。接下来,中机公司就质疑问题开展调查和协调工作,后因原评审专家时间不能统一等原因,客观上无法在法定质疑期间给予准确质疑回复。
四、根据上述调查情况,我委认为:
(一)关于技术指标问题。
首先,投标供应商自提交投标文件时起就已经参加了涉案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受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负有法律责任,即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以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作为监督检查的基本依据,而非投标文件之外的文件和材料。且目前没有直接证据证明中标供应商天徕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同时,仅凭投标文件响应的参数与官网参数不一致不能足以认定存在虚假应标。
其次,本案中标供应商已向我委发函,保证其交付的产品与投标文件拟投产品一致,如有不实,自愿承担法律责任。
再次,中标供应商就产品技术指标问题解释理由为所投产品为生产商最新研发的第四代产品,官网关于该产品的介绍没有及时更新。
综上,投诉人关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拟投产品与生产商官网所示技术指标不一致而认定中标供应商虚假应标投诉理由不成立。
(二)关于被投诉人中机公司在组织本项目过程中的问题。
首先,中机公司作为本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在收到投诉人的质疑后,已经积极开展工作,但,由于评审专家等多方面因素的原因,客观上无法在法定质疑期间成功正式出具质疑回复,非中机公司之责。
其次,投诉人在法定质疑期间未收到被投诉人的正式质疑回复后,已按法律规定向我委投诉,且我委已受理其投诉,并按相关规定,依法保障了投诉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投诉人关于中机公司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投诉不予支持。
五、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一)就投诉人关于认定本案中标供应商天徕公司虚假应标,并要求对本项目中标结果作废标处理的请求不予支持。
(二)就投诉人关于中机公司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投诉不予支持。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15年1月29日
深圳市财政局主办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复制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 电话:0755-83938666 email:cgb@szfb.sz.gov.cn 传真:0755-83938682
粤ICP备19004197号-2 网站标识码:4403000019 粤公网安备:4403040200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