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5〕66号)

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默根服装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大浪时尚创意城石龙仔路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深圳市默根服装有限公司因不服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深圳中小学学生装定点生产供应商资格招标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4048515)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意见

  (一)关于《商务条款偏离表》响应问题。

  投诉人的本次投标文件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也对《商务条款偏离表》作出了积极响应。

  首先,投诉人在第一次评审时通过了审查,进入候选中标人名单,而在项目复议时又被取消候选中标资格,前后矛盾,对投诉人明显不公平。

  其次,《商务条款偏离表》明明要求的是要填写商务条款,投诉人是完全按照该要求填写。

  再次,招标文件对商务条款偏离表、商务要求、商务部分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存在严重的缺陷和漏洞,导致投诉人无法清晰地对招标文件作出很规范的响应,用“《商务偏离表》填写不明或不实”这一条款对投标文件进行废标有失公正。

  最后,招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中的商务条款没有特别注明是要填写商务要求,而且招标文件中“商务要求”中的八点要求,明确是针对中标人的要求。中标人顾名思义是指中了标之后才能称中标人,因此,应该是在售后服务方案中响应才正确,投诉人已在售后服务方案中明确响应。

  (二)对本项目复评程序有异议。

  第一次评审宣布我们中标,复评后又将我们作废标处理,投诉人要求了解复评的情况。

  (三)投诉人认为此次招标存在的不公是将优秀的深圳本地企业排除在外。

  二、被投诉人意见

  (一)关于《商务条款偏离表》响应问题。

  本项目经第一次评审并于20141225日将候选中标供应商的名单公示后,相继收到数家供应商的质疑,就质疑事项,被投诉人依法组织原评审委员会进行复议。经核,投诉人《商务条款偏离表》不符合招标文件的填写要求,将原属于专家打分项的内容填写其中,遗漏了招标文件“八、商务要求”内容未作响应,属于符合性检查表第9项“《商务偏离表》填写不明或不实”的情形,不能通过符合性检查,故评审专家对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作废标处理。

  (二)关于投诉人对复议程序有异议,因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未主张,故在质疑回复中未答复。

  (三)关于本次招投标活动排除优秀深圳企业问题。

  首先,投诉人并未指出招标文件哪一条哪一款存在排除优秀深圳企业的情形,其次,投诉人也未出具具体证据证明哪一家本项目的供应商属于违法违规企业。

  三、我委所确认的事实

  针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投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偏离表》是否存在“填写不明或不实”问题。

  1.招标文件“符合性检查表”列出了15种情形,投标人若有一条审查不通过则按废标处理,其中第9项“《商务条款偏离表》填写不明或不实”的,也将作废标处理。

  2.招标文件中涉及“商务”一词主要有三处:一是“关键信息”中“评标信息”的评分表,有“公司实力及商务部分”;二是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二章“项目需求”­—“八、商务要求”;三是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的“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五、商务条款偏离表”,要求详细填写投标商务条款的主要内容,并在“偏离情况”栏填写“正偏离”、“负偏离”或“无偏离”。

  3.招标文件第一册“专用条款”第二章“项目需求”­—“八、商务要求”明确列出了本项目的商务要求,包括交货要求、设置专卖店、产品检验、质量保证、质量监管、服务周期、不得转包分包、履约保证金等8项内容。在“投标文件正文”—“四、投标人情况介绍”,列出了投标供应商应当填写的内容,包括近三年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管理认证情况、厂房面积、生产设备、获奖情况、社会公益以及网络配送服务等;紧接该部分内容的是“五、商务条款偏离表”。从招标文件章节排列顺序(两项并列)可知,“投标人情况介绍”中的内容与“商务条款偏离表”的内容显然不属于同一内容。招标文件全文显示,“评标信息”部分的“公司实力及商务部分”全部内容(包括近三年经营情况、纳税情况、管理认证情况、厂房面积、生产设备、获奖情况、社会公益以及网络配送服务等)均包含在“投标人情况介绍”内容中,由此可知,“公司实力及商务部分”所指“商务部分”与“商务条款偏离表”所指并非同一内容。

  4.招标文件第二册“通用条款”第二章“招标文件”12.212.3显示,“对于没有提出澄清又参与了该项目投标的供应商将被视为完全认同该招标文件(含澄清纪要),投标截止期后不再受理针对招标文件的相关质疑或投诉”;“对招标文件中描述有歧意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评标委员会有权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应适用于每个投标人”。本项目5家投诉人在招标期间未就《商务条款偏离表》的填写问题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出疑问,其《商务条款偏离表》只填写了评标信息“公司实力及商务部分”的相关内容,未对招标文件“专用条款”中“项目需求”的“商务要求”作出响应,其余22家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商务条款偏离表》均涵括了“项目需求”第八点“商务要求”的相关内容。评标委员会经过评判,认为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中《商务条款偏离表》将原属于专家打分项的内容填写其中,遗漏了招标文件“八、商务要求”的内容未作响应,属于符合性检查表第9项“《商务条款偏离表》填写不明或不实”的情形,应作废标处理。上述做法并未违反招标文件及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关于投诉人就本项目复评程序持有异议问题

  投诉人在质疑阶段未就复议程序向市政府采购中心提起异议,在投诉阶段也未就复议程序存在哪些问题进行明示和举证。故,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供应商投诉的事项应当是经过质疑的事项”规定,投诉人在本案就复议程序的异议不属于我委受理的法定投诉事项。

  (三)关于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是否存在将优秀的深圳本地企业排除在外的不公现象问题

  经查,就该项投诉事项,首先,我委未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问题。其次,投诉人未在招标文件公示阶段就排斥优秀的深圳本地企业问题提起质疑,也未在质疑阶段就该问题提供具体证据材料,同时也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他供应商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四、投诉处理意见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决定如下:

  (一)对投诉人关于重新启动本项目招标采购活动的诉求不予支持。

  (二)对投诉人关于本项目复评程序的异议和认为本项目的政府采购活动存在将优秀的深圳本地企业排除在外的不公现象事宜。因复议程序异议请求不属于本案法定投诉事项,故在此不作本案的投诉处理;关于认为存在排除深圳本地优先企业的观点,因投诉人未提供证据证明,故不予支持。但投诉人可以就上述两项内容向我委提起情况反映或举报,并应提供相应的线索或证据。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