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投诉人:上海申旭仪器有限公司
住所地:江宁路1600号914房
被投诉人: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土城路甲9号
投诉人于2014年10月份,参与了中国远东国际招标公司代理的深圳市康宁医院“MECT机采购项目”(招标编号:0722-1461-FE1278SZB)投标。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的质疑答复,向深圳市财政委提起投诉并向省财政厅提出行政复议,要求依法确认MECT机采购项目采购活动违法,决定《MECT机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无效。
一、投诉事宜
投诉人先后在质疑书、投诉书、行政复议书中提出六点内容:
(一)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以单一品牌特有的技术指标作为技术要求,排挤其他品牌代理商和潜在供应商参与公平竞争。
(二)认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细则商务部分有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条款。
(三)认为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细则,价格部分仅为30分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增加价格因素在政府采购评审中的权重。
(四)认为招标公告为2014年10月20日开始发售采购文件,11月4日开标,11月10日公布中标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四条、《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办法》第二十六条。
(五)认为此次开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深圳市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等规定。
(六)认为招标文件确认时间是2014年10月29日,开标时间为11月4日,时间过于仓促,影响了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时间以及对修改部分进行研究的时间。
二、调研核实情况
针对申旭公司提出的六点内容,深圳市财政委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关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事宜。
2014年10月29日,被投诉人发布《MECT机采购项目澄清通知》,根据投诉人提出的质疑要求,修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删除相应倾向性的内容。之后申旭公司未提出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或者排他性的书面依据,亦从未提交投标文件,无从得知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对其投标产品有何限制。为进一步确认招标文件的合理性,深圳市财政委于2014年12月22日邀请第三方专家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进行论证,专家认为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不存在排他性和歧视性。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深圳市财政委认为没有充分依据证明该项目违背《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招标文件不得根据某个企业或者品牌的产品说明书或者技术指标编制采购需求参数”的规定。
(二)关于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细则事宜。
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细则商务部分都要求“提供产品制造商近三年履约评价,评分准则为产品制造商近三年在深圳市销售同类设备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配件价格,优惠政策和合同履行等情况(以提供用户单位履约评价为准)”。申旭公司认为上述条款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该条款严格依据《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市进口医疗设备政府采购文件售后服务条款研究的函》(深财购函 【2013】1501号)第二点“要将各进口品牌厂商过去3年内在深圳市所销售过的设备产品质量、售后服务质量、配件价格、优惠政策和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同类设备招标(采购)项目综合评审因素之一,在项目评审时设定适当的评分权重”的要求制定,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的问题。
(三)关于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和细则的价格部分仅为30分事宜。
《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采购项目,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权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工程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四十,服务项目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特殊情况需要调整价格权重的,应当经主管部门批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条与第三十四条并不冲突,本项目是货物项目,价格分值为30分,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四)关于招标文件公告期限等事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五条“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实施”和第八十一条“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深圳市相关政府采购程序优先适用于《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等本地法规。
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十日前公布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该项目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为十五日,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的规定。
(五)关于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的时限事宜。
该项目被投诉人2014年10月29日回复投诉人,11月4日正式开标,相隔超过三日,招标过程完全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三日前通知所有已收受招标文件或者已响应招标的供应商”的规定。即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不同规定,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上述规定,在特区范围内应当优先适用上述特区立法。
(六)关于招标文件确认时间事宜。
该项目招标文件确认时间是2014年10月29日,开标时间为11月4日,相隔6天,不影响投标供应商研究招标文件和修改投标文件的时间,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或者修改的,招标机构应当在投标截止日三日前通知所有已收受招标文件或者已响应招标的供应商”的规定。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深圳市财政委认为:一是投诉人不应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或者《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开展深圳市进口医疗设备政府采购文件售后服务条款研究的函》的规定作为质疑投诉的对象。二是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有限制性、倾向性条款,但始终未提出具体的限制性、倾向性的事实与理由,不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三)款投诉书应当包含“有合理的事实与理由”的规定,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供应商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的规定。
经研究,深圳市财政委决定如下:此次招标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和相关程序符合公开招标要求,已产生合法的中标供应商。申旭公司并未提出有效证据推翻中标结果,《MECT机采购项目中标公告》有效。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者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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