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5〕79号)

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超网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园中区科技中三路5号国人大厦A6F605单位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博物馆LED高清显示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4048281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一)该项目预中标人深圳市齐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普光公司)投标文件的LED高清显示屏屏体所投的“驱动IC”存在两个产品型号,即货物说明一览表中的型号为MBI5042,而分项报价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的型号为MBI5152,不符合招标文件符合性检查表第2条“招标文件未规定允许有替代方案的,对同一货物投标时,同时提供两套或两套以上的投标方案”的规定。

  (二)齐普光公司投标文件仅提供驱动IC制造商对MBI5152的授权,未对MBI5152的性能特性按招标文件要求进行实质性响应。

  (三)齐普光公司所投扬声器产品为“有源阵列扬声器”,与招标要求的“有源可调指向线阵列扬声器”是两种不同类的产品;另外,在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该产品的投标参数未按照要求对招标文件参数逐条进行实质性响应,且对打“▲”号的重要参数没有一条响应,没有一条高于招标要求,同时一般参数也找不出能高于招标要求的响应参数,但该公司却响应为“正偏离”,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检查表第9条规定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明或不实”的情形。

  (四)齐普光公司投标文件所投数字调音台的品牌为“万瑞莱腾”,与其提供的产品彩页的品牌 “PreSonus”不相符合,未按招标文件要求详细填报材料、品牌和型号。

  被投诉人称:

  (一)经复议,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认为,齐普光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技术响应、技术规格偏离表、分项报价表中均显示其投标产品为MBI5152,不存在提供两套方案投标的情况。

  (二)经复议,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在招标文件评分说明书已明确:采用MBI5066MBI5152MBI5153三款驱动IC均可得满分;因此,齐普光公司既然有IC制造商授权,即可认为其所用MBI5152性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三)经复议,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认为,评审是依据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相关技术要求进行的。经核查,齐普光公司投标文件中部分产品的指标高于招标文件的技术要求,故其投标文件填写正偏离,并无不当。此外,投诉人提及的数字调音台的品牌问题,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认为不属于项目评审范围。因此,齐普光公司投标文件中有关音响部分的投标响应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论证,情况如下:

  一、关于齐普光公司提供两套方案投标及“驱动IC”的投标响应问题。

  (一)招标文件“技术响应情况”对“驱动IC”的规定为:驱动IC采用MBI5066MBI5152MBI5153标准且性能完全满足得30分。

  (二)齐普光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制造商(聚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MBI5152驱动IC的授权书,该部分的投标响应满足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二、关于齐普光公司扬声器部分投标响应的问题。

  (一)招标文件“技术响应情况”对“有源可调指向线阵列扬声器”的规定为:技术指标的响应情况完全满足得20分,带▲的参数一项不满足扣10分,一般参数不满足扣5分,扣完为止,本小项最多可得20分。

  (二)齐普光公司投标文件所提供的“有源阵列扬声器”具体指标没有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相关指标,有部分负偏离,但其在《技术偏离表》中却响应为“正偏离”,属于招标文件符合性检查表第9条规定的“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明或不实”的情形,应作废标处理。

  (三)经核实,齐普光公司技术部分的“技术响应情况”得满分43分,其中“有源阵列扬声器”部分得满分43×20%=8.6分,而原评审委员会在评审时未对齐普光公司负偏离的技术参数扣减相应分数,出现疏漏错误,导致评标结果有失公允。

  三、关于齐普光公司数字调音台的品牌问题。

  齐普光公司投标文件分项报价表中数字调音台的品牌为“万瑞莱腾”,万瑞莱腾公司网站显示万瑞莱腾公司代理“PreSonus”产品,投标书后附的数字调音台彩页品牌显示为“PreSonus”,因此,齐普光公司实质响应产品应为“PreSonus”,相关指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决定:齐普光公司在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和《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该项目由市采购中心重新组织招标,同时,请采购单位商市采购中心修改完善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大幅减少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条款所带的“▲”号,同时适当减少“▲”号条款的扣分分值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