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勘察测绘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上步中路1043号深勘大厦3-5楼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2014年度深圳市航空摄影测量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4046479)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该项目投标人天津中科遥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中科公司)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填写的交货期为120天,不符合招标文件交货期必须为365天的要求,应作废标处理。
被投诉人称:经复议,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天津中科公司的投标文件中“五、开标一览表”中明确了服务期限为“365个日历日内”,其对招标文件有关服务期限的响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此外,天津中科公司填写的120天,所填写表格的内容显示为“完工期”,而“完工期”在招标文件中无明确要求。因此,原评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原中标结果。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招标文件对完成期限(交货期)的规定为: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四、项目商务要求(一)完成期限”规定: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即365天)完成。(特别提示:投标文件开标一览表中须明确交货期,交货期必须为365天(日历日),否则该投标文件按废标处理。)
二、天津中科公司投标文件中存在两份开标一览表:第一份在投标文件第5页,填写的是“完工期:120天”;第二份在投标文件第10页,填写的是“服务期限:365个日历日内”。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认为:
一、招标文件需求设置的“完成期限(交货期)”存在矛盾之处,根据招标文件对交货期限的实质要求以及相关法理原则,本项目招标文件的“完成期限(交货期)”应当以“合同签订后一年内(即365天)完成”为准。因此,天津中科公司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填写的“完工期:120天”,并不违背招标文件关于交货期的实质要求,并不影响该项目原评审结果。
二、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决定驳回投诉人投诉,维持该项目原评审结果。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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