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5〕17号)

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协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东路3019号百汇大厦北座1502-1503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公立医院管理中心国产医用吊塔一批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4047912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称:

  (一)招标文件要求提供国家检测机构的相关文件,而我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更优于招标要求的国际检测机构的UL证书,却被评审委员会以不实响应而作废标处理;

  (二)预中标人广东省中科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公司)投标文件中的技术偏离表存在不实响应,应作废标处理;

  (三)该项目评标结果有失公允,对整个评标过程存有异议。

  二、被投诉人称:

  评审委员会复议意见认为,本项目招标文件有关国家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要求已明确为“共性要求”,只要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中含有关部件的检测内容即可,不需要重复提供。因此,中科公司对有关检测报告招标需求的响应是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评审结果。

  三、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论证,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因技术偏离表存在不实响应而被废标的问题。投诉人投标文件中提供的产品UL证书,与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国家检测机构相关文件”不相符合,应属于负偏离,但其在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对该项的响应填写为“正偏离”,属于《技术规格偏离表》填写不实。

  (二)关于投诉人所投诉的中科公司的检测报告不能覆盖其所投产品的问题。该项目招标文件有关国家检测机构检测报告的要求已明确为“共性要求”,只要投标人提供的其他投标产品的检测报告中含有关部件的检测内容即可,不需要重复提供。另外,作为吊塔类产品,符合抗冲击、制动、气电分离、四倍承载安全系数等是国家相关部门规定的要求,是行业常识,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只针对生产厂商提供的样品进行检测,其它所用相同部件的型号产品都不需要一一检测,中科公司提供的吊塔产品全部通过了国家相关检测部门的检测。

  (三)关于投诉人对评标结果、评标过程的异议问题。根据第三方行业专家项目整个评审过程招标文件需求合理性论证,及对各投标商投标文件进行全面审查的结果,该项目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存在明显不合理的倾向性、排他性内容,且有关参数的设定违反相关规定,违反了《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四、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决定:

  (一)关于投诉人的第一项诉求不予支持;

  (二)关于投诉人的第二项诉求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人的第三项请求,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六十条之规定,该项目原中标结果无效,重新组织招标。

  另,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应对采购文件进行修改,并按修改后的采购文件开展采购活动。招标文件具体技术要求修改如下:1. 删除“中心供氧供气系统终端提供SFDA证”要求;2.扩大“设备托盘采用78±1mm弧长圆角设计,托盘拉手采用450±1弧长设计”参数的长度范围;3.明确吊塔吊桥取得经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和通用要求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制定,采用国际标准产品标志证书,采用标准要求为国际标准编号:ISO134852003ISO90012008,提供相关证书证明”的参数要求4.“厂家除提供工程师免费热线服务外,还应在本地设有常住分公司及人员”修改为供应商售后服务保证承诺。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