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5〕94号)

2016-07-15

投诉人:广州泰韬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光明南路192号第一城4楼之一409

被投诉人:深圳市深水水务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路1098号水源大厦1002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宝荷医院全自动血液流变仪”项目(预算30万元,招标编号:SSZX2015-165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称

  (一)中标供应商所提供产品价格27.8万元,明显高于市场价格(投诉人提供了国内不同地区的同类产品中标通知书多份),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终止政府采购。

  (二)投诉人认为该项目综合评分法有失公平、公正,请求重新评审。主要理由是:投诉人的投标报价为13.8万元,价格分应为30分,而中标公司深圳市百安生化技术有限公司的价格分应为0分;投诉人所提供的产品技术参数响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但技术分评分方面比中标公司得分少了30多分,因此认为有失公平。

  (三)中标公告没有公布规格型号、数量、服务要求。主要理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对政府采购项目中标成交公告有要求公布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服务要求等内容。

  二、被投诉人辩解

  (一)该项目预算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中标单位报价为27.8万元,低于该项目预算限额,符合招标报价要求。

  (二)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本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经核查,评审过程及评审记录均合法、有效,未发现有失公平的、公正的情况。

  (三)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同时为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性,专家评审情况不得公开。

  三、我委对投诉问题的调查研究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论证,情况如下:

  (一)关于投诉人所称中标产品报价明显高于市场价的问题,经调查属实。中标供应商所提供产品价格27.8万元,除去赠送产品耗材价值6.5万元,仍然明显高于同品牌型号产品市场价格。

  (二)关于投诉人所称该项目综合评分法有失公平、公正的问题。经调查,专家根据招标文件评分细则和各自专业水平打分,综合了客观分和主观分,没有发现有失公平公正之处。

  (三)关于投诉人所称该项目中标结果公告中没有公示中标产品的规格型号、数量和服务要求等内容的问题,经调查研究,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内容符合《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规定。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3月1日起实施)第四十三条与特区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并不冲突,特区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四)项“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包括了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因此,投诉人关于该点投诉成立。

  鉴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我委决定:深圳市百安生化技术有限公司在该项目的中标结果无效,该项目终止采购,由招标机构通知各采购参加人,并由采购人撤销项目。采购单位若有重新采购需要,应按市场价格调整预算,重新编制项目采购计划后按政府采购规则重新组织采购。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