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投诉人:广州市康蔚医学设备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侨林街43号2202房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智能化医学模型”项目(预算260.95万元,招标编号:SZCG2015050950)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称
(一)预中标供应商——广州硕氏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在投标报价时,智能化医学综合模型系统(成人)的型号填写不明,只标明了HAL(而实际上HAL有三个型号);
(二)招标文件要求产品具有CE或FCC认证,经投诉人查证,预中标人投标文件所提供的质量认证证书并非CE或FCC认证,而是TIMCO公司所做的一份测试,关于无线电设备的抗干扰限度的测试方法及要求。
(三)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过期,属于无效证件;
(四)预中标人投标书中海南医学院的合同和验收报告中, 验收报告是伪造的。理由:合同与验收报告签字盖章一模一样。
(五)预中标人所投产品多项参数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而其在投标文件中作了实质性响应,属于虚假应标。具体为:预中标人投标产品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关于“智能化医学综合模型系统(成人)”招标参数第2、3、5、6、21、24、25、40项要求;也不能满足招标文件关于“高级成人心肺复苏模型”招标参数第5项和第8项第2条的要求。
二、被投诉人辩解
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关于智能化医学综合模型等设备采购项目有关情况的复函》(深府购函【2015】145号),答辩意见为:经核查相关投标文件、产品彩页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论证认为,被投诉人所投产品为型号为HAL,所投诉的预中标人产品关于智能化医学综合模型系统(成人)”招标参数第6、21、24、25、40项,以及 “高级成人心肺复苏模型”招标参数第5项和第8(2)项等参数均能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且能体现出自动出汗、自动流泪、吐白沫和脑脊液流出等功能,不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况,并决定维持原评审结果。
三、我委对投诉问题的调查研究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论证,情况如下:
(一)关于预中标人投标文件对智能化医学综合模型系统(成人)的型号是否存在填写不明的问题。经查看预中标人投标文件和其对该问题所作的说明,根据专家论证意见,预中标人投标型号为“HAL”,不存在型号填写不实的问题。
(二)关于预中标人投标产品是否具有CE或FCC认证的问题。经对比质疑文件,这个问题没有经过质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相关规定,可以不予受理。但经第三方专家核实,预中标人投标文件中已提供CE认证证书。因此,投诉不成立。
(三)关于预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法人代表的身份证过期是否存有效的问题。经对比质疑文件,这个问题没有经过质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相关规定,可以不予受理。但经我委查实,预中标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于2015年2月24日到期,确已过期20多天。但招标文件中仅要求提供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并没有要求提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这张身份证实际上是多余提供的信息。经咨询专家意见,并结合招标文件条款,我们认为即使法人身份证过期亦不能导致废标。
(四)关于预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海南医学院的合同和验收报告是否存在伪造的问题。经对比质疑文件,这个问题没有经过质疑,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相关规定,可以不予受理。但经我委组织专家论证,意见为:“经核对验收报告的签字盖章,无法确定系出伪造”。
(五)关于预中标人所投标产品多项参数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是否属于虚假应标的问题。根据复议专家和第三方专家论证意见,关于投诉人所投诉的10个技术参数问题,预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均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鉴于上述查证事实,我委决定:投诉人对该项目的投诉无效,该项目维持原采购结果。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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