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5〕121号)

2016-07-15

投诉人:西安美联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国家航空高技术产业基地蓝天六路15

被投诉人:深圳市裕明财务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6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技师学院航空模拟训练及安检训练设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SZYM2014-G0109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一、该项目预中标人北京安瑞宏泰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安瑞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与“航空模拟训练及安检训练设备”毫无关系,不具有相应经营范围,没有生产航空模拟训练及安检训练设备的资质;

  二、北京安瑞公司没有“航空模拟训练及安检训练设备”设计、生产、安装、调试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没有相关的技术人员,不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三、该项目应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

  被投诉人称:

  一、本项目招标资质条件中未作出投标单位必须为设备生产厂家(经营范围)的要求,因此投诉人所提中标单位无相关设备生产资质(经营范围)等依据,不能作为否定中标单位资质和履约能力的理由;

  二、本项目为货物采购招标,中标人需履行购销合同的相关义务,谈判小组已对中标单位投标文件的相关资料进行了评审,并通过了符合性审查;

  三、经查,本项目招标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有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决定维持原中标结果。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一、 招标文件的规定:

  (一)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的规定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工商营业执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提供证照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须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注册的供应商;(提供注册卡扫描件或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近三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由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定期向市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注册有效的供应商进行集中查询,投标文件中无需提供证明材料)”

  (二)招标文件的“设备清单”为:航空器模拟舱1套、牵引车训练用飞机模拟器1套、优化机场安检训练箱1套、引爆装置训练箱1套、电子设备炸弹训练箱1套。

  二、北京安瑞公司的投标文件:

  (一)北京安瑞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推广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维修电子计算机、X光机;销售日用品、五金交电、机械设备、电子产品”,没有“航空航天模拟仿真训练设备、航空教学器材及设备”等的表述。

  (二)北京安瑞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的产品情况为:

  1.航空器模拟舱、牵引车训练用飞机模拟器——由深圳广泰空港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生产,北京安瑞公司代理该公司的设备,并出具了制造商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

  2.优化机场安检训练箱、引爆装置训练箱、电子设备炸弹训练箱——由北京安瑞公司生产。

  根据上述查证事实,经研究,我委认为:

  (一)关于投诉人投诉的第一项内容,即北京安瑞公司是否具有“经营范围”的问题。

  北京安瑞公司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确实没有“航空航天模拟仿真训练设备、航空教学器材及设备”等的表述,但招标文件资质条件中未对投标人的经营范围有要求,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明确了超越经营范围只要不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所订立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而“航空航天模拟仿真训练设备、航空教学器材及设备”不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产品,因此,即使北京安瑞公司超越经营范围订立采购合同,该合同仍然有效,不能作废标处理,投诉人第一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投诉的第二项内容,即北京安瑞公司是否具有“履约能力”的问题。

  招标文件资质条件中未要求投标人必须为设备生产厂家,北京安瑞公司投标文件中所投的航空器模拟舱和牵引车训练用飞机模拟器是代理深圳广泰空港设备维修有限公司的设备,并出具了制造商授权函和售后服务承诺函;另经核实,北京安瑞公司投标文件所投的优化机场安检训练箱、引爆装置训练箱和电子设备炸弹训练箱均是由其自行生产,具有相关技术人员和售后服务承诺,并附有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因此,北京安瑞公司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专业技术能力和售后服务的能力,投诉人第二项投诉事项不成立。

  (三)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建议驳回投诉人投诉,维持原评标结果。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