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5〕139号)

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南山区通达汽车维修培训学校

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文光工业区14201

被投诉人:深圳市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嘉宾路2018号深华商业大厦裙楼6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汽车维修培训成果项目”(招标编号:0658-1501SZTC2083)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投诉人称:

  该项目中标人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不具备汽车维修培训资质,没有提供深圳市汽车维修办学许可证。

  被投诉人称:

  1.此次招标的技术要求主要是招生和教务管理,因此,只要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行业协会、企业、职业院校、培训机构等即可参与本项目招标。

  2.该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投标人具有《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所递交投标文件的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招标文件第三章第三节11.1-11的要求。

  3.深圳市质量强市促进会是深圳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单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的要求。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经查,1.本项目属于购买服务,供应商负责进行招生、印制教学资料(材料)、实训预约申请、提供合格的管理团队和师资等事项。

  2.本项目招标文件并未要求供应商具备汽车维修培训资质;招标文件也未要求供应商提供深圳市汽车维修办学许可证。

  鉴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驳回投诉人投诉,对其投诉请求不予支持。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7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