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5〕154号)

2016-07-15

投诉人:广东众安康后勤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莲花北路富莲大厦三栋二层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香港大学深圳医院后勤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5051825)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称

  (一)关于中标人深圳市深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华公司)第二次报价问题。

  投诉人认为:根据招标文件企业成本构成内容和要求,参照深圳最低工资标准、五险一金、加班、高温补贴以及纳税等成本标准,在未计算企业为医院服务所必须的清洁卫生费(包括工具、材料消耗品等)和企业利润的情况下,以及投诉人自己聘请专业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项目最低成本进行鉴证,鉴证报告意见为本项目最低成本应为人民币43,939,103.8元,中标人深华公司第二次报价3698万元,比法律和招标文件规定的企业最低成本价相差695万元。

  (二)关于告知和公示复议事宜问题。

  投诉人认为:深华公司、深圳市新东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明喆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中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客观分均有打错分嫌疑,且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也组织专家进行复议,并修正了分数,那么,应该告知和公示专家修正内容和复议结论。

  (三)关于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复议后维持原采购结果问题。

  投诉人认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维持原采购结果的决定是严重不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规定,也是与该项目政府采购文件的要求相矛盾。

  二、被投诉人答复

  被投诉人认为:

  中标人深华公司竞价时的报价是合法有效的,符合招标文件要求,不属于恶意低价中标。

  该项目的采购结果是合法有效的。评审专家打分虽有失误,但是经过复议,修正了分数(分数修改幅度较小)后,各投标供应商的综合排名不变,且项目招标采购的整个流程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三、我委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中标人深华公司第二次报价问题。

  1.涉案招标文件对于报价的规定。

  (1)招标文件资格性审查表公示该项目预算5436.52万元,并要求:投标报价超预算,废标;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成本,且不能做出合理说明的,废标。

  (2)招标文件“六、投标报价”要求:本项目服务费采用包干制,包括服务成本、税收和企业利润。

  (3)招标文件说明:投标人应根据本企业的成本自行决定报价,但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投标。

  (4)在该项目的评审信息表中,设定“基层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待遇情况”评分栏,分值10分,并说明员工工资按我市最低工资标准2030/,低于这个标准的不得分,高于此标准的相应加分,另外还设有节假日加班费、五险一金缴交等打分细项。

  (5)招标文件在项目后勤人员配置要求,各岗位总计1207人。

  (6)招标文件没有明确设定最低报价标准。

  2.本项目投诉人和深华公司的投标报价及竞价情况。

  (1)综合评审时,投诉人报价5360.14万元,深华公司报价5023.39万元。

  (2)竞价时,投诉人第二次报价4033万元,深华公司第二次报价3698万元,投诉人和深华公司的二次报价均大幅下降(分别降了1327万元和1325万元)。

  (二)关于请求告知和公示专家修正内容、复议结论问题。

  经查,此请求事项没有经过质疑,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和六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法定投诉事项。

  (三)关于市政府采购中心在复议后维持原采购结果问题。

  经查,此请求事项没有经过质疑,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条、《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第四十二条及《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三条和六十五条的规定,不属于法定投诉事项。

  鉴于上述查证事实,我委认为:

  就中标人深华公司的第二次报价是否属于符合招标文件要求问题。首先,企业成本的高低由多种因素构成,不仅包括员工的工资、应缴税款等,还包括企业固定资产的使用率、企业的管理模式等,每个企业的实际情况不同,不能仅凭员工工资成本、缴纳税款等来认定一个企业投标报价的合理性。其次,投诉人虽然提交了由其单方聘请的深圳道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以论证中标人深华公司的第二次报价低于企业成本,但深圳道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证报告不足以证明深华公司的报价不符合招标文件关于报价的要求。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对投诉人第一项请求不予支持。对第二项和第三项请求,我委将视为情况反映,另文回复。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