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特种设备安全检验研究院
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红岗路1032号特检大厦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副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2015年深圳市电梯安全专项监督抽查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5054406)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称
(一)关于信息公开的问题。
中标人重庆西南电梯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公司”)未按要求将“七、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投标截止前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学历证明、聘用合同、职称证书等证明扫描件进行信息公开。
重庆公司没有按要求将“八、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投标截止前三个月的社保证明、学历证明、聘用合同、职称证书等证明扫描件进行信息公开。
重庆公司没有按照要求将“十、项目拟使用的车辆(场地、工具、机器)情况的场地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车辆行驶证及租赁合同扫描件进行信息公开。
根据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格式、附件中规定:“如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入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以回避信息公开,将作废标处理”的规定,重庆公司将上述文件未放入投标文件正文,应属于废标情况,并请求相关部门对重庆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人员资质、执业机构及工作场地等信息、资料进行核查并将核查信息公开。
(二)关于重庆公司能力和专家评分问题。
招标文件要求“有电梯检验师资质的人员达到30人及以上,有检验员资质的人员达到70人及以上”,而重庆公司提供的团队成员中有电梯检验师资质的仅为5人,有电梯检验员资质的仅为30人,其实力明显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根本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保质保量的完成9800台电梯设备规定的抽查任务。
评审专家在评分项3—综合实力部分第2项“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进行评分时,也未能按评分准则的要求进行横向比较、分档评分,根据该项目采购结果公示,部分评审专家在技术及综合实力部分甚至给出了80及79.9966的满分(扣除价格得分20分以外的评分)。
因此,重庆公司不具备承担涉案项目抽检的能力,评审专家未按照评分准则进行横向比较、分档评分,给重庆公司满分显失公允,不能接受。
(三)关于工作场地问题。
重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宝安检测站、罗湖检测站和龙岗检测站三个服务网点,经投诉人了解,实际情况如下:
宝安检测站的地址为龙华新区民治大道梅花山庄思梅园50号,现场实际为“广东中安检测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罗湖检测站的地址为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大厦25I和25J,现场实际为“深圳市艺哲装饰设计有限公司”的办公地点。该公司的张小姐反映,该公司于2015年5月刚签订上述物业的租赁合同,并于今年5月正式投入办公,该公司的企业工商公示信息的注册地址尚未变更。龙岗检测站的地址为龙岗区坂田上雪科技园东区2号7层,现场实际为“深圳一航达科技有限公司”的办公地址。
因此,重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的工作场所信息及资料。
二、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答复
(一)关于信息公开的问题。
重庆公司已在其投标文件附件中提供了相关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行使证及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明资料,因此,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其原评审认定。
(二)关于重庆公司能力和专家评分问题。
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在评审过程中已就相关情况按照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相应评分标准进行了打分,因此,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其原评审认定。
(三)关于服务网点问题。
经核查,重庆公司已在其投标文件附件中提供了相关租赁合同,因此,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其原评审认定。
三、我委调查核实情况
(一)信息公开事宜。
经查,重庆公司在投标文件正文列放了:七—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基本信息;八—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基本信息;十—项目拟使用的车辆(场地、工具、机器)情况的基本信息,在投标文件附件中列放了上述三项响应事宜的相关人员学历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电梯检测资质证明复印件、社保证明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租赁合同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特别提醒:“如投标人将必须放于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的内容放入投标文件附件(非信息公开部分)以回避信息公开,将作废标处理”。
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投标文件组成:1.投标文件正文(信息公开部分)——(1)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书;……(8)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9) 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11)项目拟使用的车辆(场地、工具、机器)情况;(12)服务网点……。
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文件格式、附件——投标文件模板:“七、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仅此一句话);八、“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仅此一句话);十、项目拟使用的车辆(场地、工具、机器)情况(仅此一句话);十一、服务网点(仅此一句话)。
(二)重庆公司能力和专家评分事宜。
经查,1.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项目需求三——工作任务要求(三)成立监督抽查工作组,要求:有电梯检验师资质的人员达到30人以上,有检验员资质的人员达到70人以上。
2.招标文件评分准则: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情况——评审内容:项目团队成员达到20人以上且其中电梯检验师4人以上,否则不得分。需提供专业、学历、职称、特长、项目经验等内容。
3.重庆公司投标文件正文就拟安排项目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响应情况为:团队成员人数为35人,其中电梯检验师5人,电梯检验员资质30人。
4.评审专家对此项的打分情况是:对此项打分,评审专家(包含采购人代表)对投诉人和重庆公司均给予满分。
(三)服务网点事宜。
重庆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宝安检测站、罗湖检测站和龙岗检测站三个服务网点,地址分别是龙华新区民治大道梅花山庄思梅园50号、罗湖区南湖路国贸大厦25I和25J和龙岗区坂田上雪科技园东区2号7层。经调查,上述三个服务网点客观存在,均为重庆公司的办公场所。
鉴于上述查证事实,我委认为:
重庆公司已在投标文件正文中列明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拟安排项目负责人情况(项目负责人除外)和项目拟使用的车辆(场地、工具、机器)情况,并把上述三项基本信息的证明文件列放在投标文件附件中,至于这些基本信息的证明文件是否属于必须列放于投标文件正文的范围,招标文件并没有明确要求。同时,上述三项基本信息的证明资料评审专家均已审阅,未发生影响专家公正评审的情形。
重庆公司已按照招标文件评分准则的要求进行响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同时,没有证据证明重庆公司的实力不能满足涉案项目的需求。本项目评审专家已按照评分准则打分,没有证据表明专家存在打分错误。
重庆公司三个服务网点经查均客观存在,投诉人该项投诉没有事实依据。
综上,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关于“2015年深圳市电梯安全专项监督抽查采购项目”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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