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5〕187号)

2016-07-15

投诉人:江西贤高贸易有限公司

住址:江西省上高县芦洲乡芦家洲秉恬路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5051683)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称

  1.国药集团广东省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药集团)涉嫌与广州玄备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玄备公司)和深圳市润竹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竹公司)虚假应标、串标。

  理由:被投诉人没有尽责调查,投诉人以资深彩超专业供应商的身份认为三家供应商提供的说明资料一定属于伪造文书。

  2.评审委员会将投诉人标书作废标处理,致使投诉人无法进一步参与涉案项目评审,损害了投诉人的合法利益。

  理由: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星公司)出具给惠州市思创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公司)的特别授权函并没有所谓的终止时间,而投诉人标书中提供的区域代理权确实于2014年1231日终止。对于特别授权函的时效问题,被投诉人完全可以先让投诉人中标,再由有异议的其他公司质疑思创的三星特别授权函问题,因此,不能以授权时间问题屏蔽掉一个本应中标而且能为财政节约人民币100多万元的投标方案。

  3.国药公司所投产品探头频率存在虚假应标的情形。

  理由:招标文件关于凸阵探头的频率范围要求是“2-6MHz”,国药公司投标文件响应的也是“2-6MHz,同时偏离程度响应为“无偏离”,但是其投标文件中附带的配置清单显示凸阵探头的频率范围是“2-8MHz,同时其投标文件中的产品注册表亦显示探头型号为C2-8,因此,国药公司存在虚假应标行为。

  4.玄备公司和润竹公司所投产品的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其产品注册证及标书响应产品技术参数与所投产品不符合。

  (1)玄备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1.33.34.3.44.3.54.3.75.105.11项存在虚假响应情况。理由为响应情况与其投产品的技术白皮书、注册证、注册登记表不一致。

  (2)润竹公司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第4.3.34.3.44.3.64.48.1项存在虚假响应情况。理由为响应情况与其投产品的技术白皮书、注册证、注册登记表不一致。

  二、被投诉人答复

  1.关于授权函有效性问题。

  为核实投诉人投标产品授权有效性问题,产品厂家三星公司相关说明函显示,思创公司作为三星公司授权的代理公司,其代理权限已于2014年1231日终止,思创公司并无资格授权投诉人参与本项目投标,因此,投诉人投标产品授权函有效性未获认可。

  2.关于国药公司所投产品探头频率的响应问题(项目采购文件技术参数4.3.4)。

  经核查国药公司投标文件及其提交的相关资料,项目原评标委员会复核意见为,国药公司所投产品的凸阵探头频率范围为2-8MHz,中心频率为2-6   MHz,符合招标文件需求,其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相关响应为“无偏离”,不属于虚假应标。

  3.关于玄备公司所投产品部分参数响应问题(项目采购文件技术参数1.3、3.34.3.44.3.54.3.7)。

  经核查玄备公司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最新版本的投标产品说明资料,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复核意见为,玄备公司所投产品采用了18寸LED显示器以及10英寸彩色LED触摸控制屏,主机内置一体化USB接口为4个,凸阵探头频率为2-6MHz,相控阵探头频率2-4MHz,相控阵小儿心脏探头频率为3-8MHz,均符合招标文件需求,其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相关响应为“无偏离”,不属于虚假应标。

  4.关于润竹公司投标产品部分参数的响应问题(项目采购文件技术参数4.3.3、4.3.44.3.64.48.1)。

  经核查润竹公司投标文件及其提供的相关资料,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复核意见为,润竹公司所投产品的腔内探头频率为4-9MHz,凸阵探头频率为2-6MHz,线阵探头频率为5-13MHz,探头接口为4个,数字化硬盘容量最大可选扩充容量为600GB,均符合招标文件需求,其在投标文件《技术规格偏离表》中相关响应为“无偏离”,不属于虚假应标。

  三、我委调查核实情况

  我委经调查核实,情况如下:

  1.关于国药集团涉嫌与玄备公司和润竹公司虚假应标、串标问题。就该三家供应商串标、虚假应标问题,投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串标行为,我委经查亦未发现存在串标和虚假应标行为。

  2.关于评审委员会以投诉人授权函过期为由将其标书作废标处理事宜。经查,投诉人在涉案项目中的投标文件中共列放四份授权材料(一份授权函,三份授权书),分别是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3年424日向思创公司出具的授权书;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63日向思创公司出具的授权函;三星(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于2014818日向思创公司出具的授权书和思创公司于2015425日向投诉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投诉人提供的授权材料不足以证明其获得拟投产品的代理权,因此,评审委员会以此为由认定投诉人不能参与评标的决定并无不妥之处。

  3.关于国药集团所投产品探头频率是否存在虚假应标情形问题。经查,国药集团所投产品探头频率符合招标文件的相关技术要求,不存在虚假应标情形。

  4.关于玄备公司和润竹公司所投产品的投标文件存在弄虚作假行为问题。经查,玄备公司和润竹公司不存在虚假应标情形。

  鉴于上述查证事实,我委认为: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关于“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仪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5051683)项目”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有管辖权的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10月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