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5〕196号)

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华伯通讯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车公庙苍松大厦北座13A08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副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智能指挥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5055953)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称

  1.投诉人认为本项目中,除其外,深圳市联特微电脑信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特公司)、北京富通东方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通公司)、深圳市南方华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信公司)和广州华资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资公司)的投标文件存在非正常一致,属于围标、串标情形。

  理由如下:

  1)本项目招标没有分包号,但联特公司、富通公司、华信公司和华资公司不约而同的在标书中都标注了“A”包。

  2)招标方的补充通知要求在招标文件34页插入相应的增加内容,其余四家供应商都将这一要求插入到第32页。

  3)由于招标文件产生了重大失误,如不是投诉人提出质疑,根本就没有办法投标,其余四家供应商都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这说明四家供应商至少有三家不关心招标文件,是来陪标的。

  另,富通公司和联特公司的标书顺序都同样写错,属于非正常一致。

  因此,上述四家供应商属于围标串标,应给予相应的处罚。

  2.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不应被作废,华信公司和联特公司的投标文件不通过符合性审查,应被作废处理。

  理由如下:

  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已经明确响应招标文件2.1.22.3.2的要求,不知为何未通过符合性审查。华信公司和联特公司在“应急通信系统”大项中,根本没有响应,为什么能通过符合性审查。

  二、市采购中心答复

  1.关于围标串标问题。经核查,没有证据表明除投诉人之外的另外四家供应商在本次投标活动中存在围标、串标行为。

  2.关于富通公司所投产品产地问题。富通公司在投标文件项目报价表中注明第一项产品应急通讯系统产地为中国,是单独设备,在质疑申明函中注明为进口产品,不符合招标文件中“拒绝进口产品”的资格要求,经复议,已取消其中标资格。

  3.关于投诉人评标成绩问题。因投诉人的投标文件对于本项目招标文件2.1.22.1.3响应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未通过符合性审查,故其没有评标成绩。

  三、我委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围标、串标问题。

  1.招标文件已标明本项目包号为A包。

  2.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就涉案项目招标文件作出《关于智能指挥中心建设项目的补充通知》,该通知第四条要求在招标文件的“六、技术规格偏离表”的第34页增加“2-实施及集成要求”,联特公司、华资公司、富通公司和华信公司均将该增加项列为技术规格偏离表的第2项。

  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产生了重大错误,只有其提出质疑,其他四家供应商均未提出质疑,进而说明该四家供应商至少有三家是陪标。就此事宜,投诉人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4.招标文件第三章——四、投标人情况介绍:()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近三年同类业绩;()技术保障措施及实施本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施工安全保障措施;()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而富通公司和联特公司均在没有序号()和序号()的前提下,直接由序号()跳跃到()——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本项目修改前的招标文件——四、投标人情况介绍:()供应商一览表;()供应商资格证明文件;()近三年同类业绩;()纳税情况;()社保证明;()实施本项目的主要技术人员情况表;()投标人认为需要加以说明的其他内容。

  (二)关于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作废问题和华信公司、联特公司投标文件是否对“应急通讯系统”响应问题。

  1.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作废问题。

  首先,招标文件※2.1.2为“支持与Lync2013的音视频的互通,不允许使用第三方网关实现互通。提供产品彩页证明,并加盖原厂公章”;※2.3.2为“支持标准H239BFCP协议,……提供彩页或官网链接”。

  其次,招标文件明确提示,带※的有一项不满足便初审不通过。

  投诉人上述两※号的要求中分别没有提供产品的证明材料以及提供链接无响应产品的证明材料。

  2.华信公司、联特公司投标文件是否对“应急通讯系统”响应问题。

  华信公司和联特公司均已在项目报价表、货物说明一览表和技术规格偏离表中分别就“应急通信系统”作出响应。

  鉴于上述查证事实,我委认为:

  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存在围标、串标情形,没有证据证明本项目评审委员会就相关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处理方式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作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关于“智能指挥中心建设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5055953)项目”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