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5〕227号)

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平方档案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麒麟路5号水务集团南山大楼805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九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产权档案整理扫描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5056751)的质疑答复,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 投诉人称

  (一) 该项目B包预中标人深圳市夏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夏尔公司”)的项目负责人未提供学历证明资料,不符合得分要求;该项目C包预中标人深圳市龙房地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房地公司”)的项目负责人也未提供学历证明资料,不符合得分要求。

  (二)夏尔公司的项目团队成员存在部分人员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和其他保险的情况,无法判断该员工是否服务于夏尔公司,应作不得分处理。

  (三)请求中止该项目(B包和C包)的中标程序,重新抽取专家就投诉内容进行评审,并处理原相关评审专家。

  二、被投诉人称

  (一)关于夏尔公司的问题。

  1.关于项目负责人学历证书得分问题。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具有档案专业馆员(或以上)资格得100%分数”,夏尔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该资格证书的扫描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得满分,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2.关于项目团队成员社保得分问题。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不得少于5人,否则此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人得20%分数,满分100%分数”。夏尔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团队成员社会保险资料满足招标文件打分要求,应得满分,故本项质疑不成立。另外,社保缴纳不齐全问题属于行政管理范畴,建议咨询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关于龙房地公司项目负责人学历证书得分问题。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具有档案专业馆员(或以上)资格得100%分数”,龙房地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该资格证书的扫描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得满分,故本项质疑不成立。

  综上,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质疑不成立,决定维持项目原评审结果。

  三、 我委调查核实情况

  (一)关于夏尔公司、龙房地公司项目负责人学历证书得分的问题。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的规定为:“1.具有档案专业馆员(或以上)资格得100%分数;2.具有档案管理相关专业学历的得50%分数。两项评分不累加。要求提供负责人的学历、资格证书和近1年(截至20158月)在投标单位缴交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得分依据,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分值为5分。”

  因此,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拟安排的项目负责人情况”的得分情况可以有四种情形,即:1.提供档案专业馆员(或以上)资格证书和近1年在投标单位缴交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的,得100%分数;2.提供档案管理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和近1年在投标单位缴交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的,得50%分数;3.提供档案专业馆员(或以上)资格证书和档案管理相关专业学历证书以及近1年在投标单位缴交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的,得100%分数;4.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不得分。

  另经核查,夏尔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负责人(翁永红)的档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及近两年社保缴纳情况,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得满分。龙房地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负责人(唐永钦)的档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及近两年社保缴纳情况,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应得满分。

  (二) 关于夏尔公司项目团队成员社保的得分问题。

  经核查,本项目招标文件对“拟安排的项目团队成员(指项目主要技术人员)情况的规定为:

  “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成员(项目负责人除外)不得少于5人,否则此项不得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人得20%分数,满分100%分数。提供的人员都需要具有《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否则不计分。要求提供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近1年(截至20158月)在投标单位缴交社保证明材料扫描件作为得分依据,原件备查。评分中出现无证明资料或专家无法凭所提供资料判断是否得分的情况,一律作不得分处理。分值为10分”。

  另经核查,夏尔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了项目团队成员(10人)的《深圳市档案工作人员上岗资格证书》及社保清单,满足招标文件打分要求,应得满分。

  鉴于上述查证事实,我委认为:

  (一)夏尔公司、龙房地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符合招标要求,应得满分,原评审委员会的评分并无不妥之处,投诉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二)夏尔公司投标文件中提供的项目团队成员资格证书及社保缴纳清单符合招标要求,应得满分,原评审委员会的评分并无不妥之处,投诉人该投诉事项不成立。

  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做出如下投诉处理决定:

  驳回投诉人关于“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产权档案整理扫描项目(项目编号:SZCG2015056751)”的投诉请求。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1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