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深财书〔2015〕231号)

2016-07-15

投诉人: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6号建艺大厦21

被投诉人:深圳市政府采购中心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景田东路9号财政大厦附楼

  投诉人因不服被投诉人关于“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业务承办服务”项目(招标编号:SZCG2015059293)的质疑答复处理,向我委提起投诉。

  一、投诉人称

  (一)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合法;而且在评标时,去掉最高分和最低分的做法和投标报价部分的得分也不符合财政部第18号令规定,评标计分不合法。

  (二)采购人代表李新强在整个招标过程中具有较强的倾向性,影响了评标结果。

  (三)中标人没有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不应通过符合性检查。

  1.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初审表》第8点的规定。具体是: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提供的医药专业背景人员人数不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

  2.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初审表》第9点的规定。具体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非独立民事主体,在其投标文件中,《政府采购投标及履约承诺函》中法人代表应填写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非深圳分公司的负责人。

  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不满足投标文件资质要求的规定。具体为:中标人投标文件中,《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填写时法人代表未亲笔签名导致授权无效,以及存在《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落款与盖章不一致的问题。

  (四)中标人的报价不合理性,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情况。

  二、被投诉人答复

  (一)关于本项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根据《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和《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办法》(深财规【20131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该项目的组成方式和人数完全合规。

  (二)关于该项目招标文件中的得分计算方式。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深财购【20055号)第十九条规定,本项目的评分方法符合该规定。

  (三)关于中标人投标响应是否有效的问题。

  1.关于医药专业背景人员的响应问题。本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承办机构应配备不少于30人的专职人员,其中医药专业背景不少于60%,规定了承办机构应配备医药专业背景的人数不能少于18人,而平安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23名具有医药专业背景的人员,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2.关于履约承诺函法人代表名称的响应问题。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是履约承诺函的出具方,分公司负责人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有权代表分公司签署文件。其履约承诺函上填写分公司负责人名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3.关于中标人投标授权书的有效性问题。本项目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23.4规定“投标文件不用盖章或签字”。另外,本项目投标人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投标授权书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具并加盖公章,其做法符合招标文件实质要求。

  4.关于中标人报价合理性问题。经组织专家复议,项目原评审委员会认为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投标价格测算过程合理,不存在以低于成本价价格中标的问题。

  (四)关于采购人代表的不当言论问题。经查核相关当事人在本项目评标过程中的情况,未发现采购人代表发表偏离正常采购评审程序的、影响评委评审和采购结果的故意性、倾向性言论。

  三、我委对投诉问题的调查研究情况

  针对投诉人投诉事项,我委经调查研究,情况如下:

  (一)关于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是否符合法规的问题。

  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暂行办法》(深财规【201311号)第二十九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评审委员会由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审专家组成。采购人授权评审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的,采购人应当派代表参加评审委员会,但采购人代表在评审委员会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技术、经济、法律等方面的评审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审委员会成员人数,公开招标方式的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竞争性谈判采用最低价评分法的应为3人及以上单数,竞争性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的应为5人及以上单数。”也就是说,专家可以为5人。

  经核实,本项目评审委员会由1名医药类专家、1名医学类专家、1名经济类专家、1名法律类专家及1名采购单位代表组成,符合我市政府采购相关规范

  (二)关于本项目评标计分方法是否符合法规的问题。

  经查,本项目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审。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深财购【20055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九条规定,“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量化打分,每个投标供应商的总得分应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的汇总分确定,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同时,《暂行规定》第二十一条也对综合评分法相关公式作了详细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分方法符合上述相关规定。

  (三)关于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实质响应招标文件的问题。

  1.关于医药专业背景人员的响应情况。经调查,项目招标文件规定:承办机构应配备不少于30人的专职人员,其中医药专业背景不少于60%,规定了承办机构应配备医药专业背景的人数不能少于18人,而平安公司投标文件提供了23名具有医药专业背景的人员,符合本项目招标文件要求。

  2.关于《政府采购投标履约承诺函》中法人代表名称的响应。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中履约承诺函的格式,是为独立法人投标时制作的一个固定文本格式,并没有为分公司投标专门制定一个规范的格式文本。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经授权参加投标,是履约承诺函的出具方,分公司负责人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有权代表分公司签署文件。况且分公司负责人已经获得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的合法授权,履约承诺函上填写分公司负责人名称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因此,中标人的履约承诺函具有法律效力。

  3.关于投标授权书的有效性问题。经核查,本项目投标人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其投标授权书为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并加盖公章,该授权书完全具有法律效力。《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格式上原本没有落款,所谓落款与盖章不一致的问题不存在。关于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没有亲笔签名的问题,经核实,本项目招标文件通用条款第三章“投标文件的编制”23.4规定“投标文件不用盖章或签字”,投标文件的合法有效性是通过电子密钥加密上传投标文件来保证的。因此,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署授权委托书》有效。

  (四)关于中标人的投标报价合理性问题。

  经核查项目投标档案,比较被质疑人平安保险深圳分公司及本项目其他投标供应商的详细分项报价和项目原评审委员会复议情况,我委认为:没有证据证明平安养老保险深圳分公司投标价格存在以低于成本价价格中标的问题。

  (五)关于采购人代表李新强是否在招标过程中发表倾向性言论的问题。

  经查看评标现场录像资料和查阅专家评分资料,采购人代表在个别专家提出问题要求作解释的情况下,作了简短的回答,最后的结论是“几家都行”,没有发现其言论存在倾向性;至于采购人代表的评分是否有偏向个别供应商的问题,经查看评分情况,没有发问题。

  调查研究结论:投诉人所投诉问题不成立。

  鉴于上述查证事实,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委决定:投诉人对该项目的投诉无效,该项目维持原采购结果。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深圳市人民政府或广东省财政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2015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