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07-15
投诉人:深圳市中健侨联电子有限公司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四道 18 号创维半导体设计大厦东座201
被投诉人: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
地址:深圳市盐田区海景二路工青妇大楼 16 楼
我局于2015年 11月 9日收到深圳市中健侨联电子有限公司对深圳市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深圳市盐田区骨密度测定仪及相关服务采购”项目(项目编号:ytw15170)的投诉,并于2015 年 11 月 10 日作出了受理决定,同时抄送被投诉人及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润竹贸易有限公司,被投诉人及深圳市润竹贸易有限公司均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说明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 20 号《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以下简称《财政部令》),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 关于被投诉人“不予受理通知书”没有抄送其他有关供应商的问题
据投诉书所述:被投诉人没有将“不予受理通知书”抄送其他有关供应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 53条规定,即“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被投诉人答复:该项目质疑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内容只涉及质疑人,不存在其他相关供应商。
我局认为,因质疑不予受理,不涉及其他供应商,被投诉人没必要将“不予受理通知书”抄送其他供应商。
二、 关于招标结果公示期问题
投诉人称:被投诉人对招标结果公示期不足,造成投诉人没有足够时间对采购结果提供全面的书面质疑材料。
被投诉人答复:该项目招标结果于 2015 年 10 月 20 日公示,投诉人于 10 月 22 日向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提出质疑,并承诺质疑材料齐全,无需补充。被投诉人于 10 月 28 日根据质疑材料核查招投标文件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向投诉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投诉人于 10 月 29 日到中心领取《不予受理通知书》,同时提出补充质疑材料。被投诉人根据《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一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等规定,认为质疑人未在法定有限期内提出补充质疑材料,故未予接收。
根据《条例》第二十八条“招标机构应当将中标结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日”、第四十一条“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在采购活动中受到损害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者社会采购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提出质疑”、以及《深圳市经济特区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第六十一条“对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以及评审委员会、谈判小组、竞价小组组成人员的质疑,为中标或者成交结果公示之日”的规定,经审查被投诉人受理质疑的材料,我局认为,被投诉人对招标结果的公示时间,以及不予受理质疑的程序符合《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
三、关于投标参数问题
投诉人投诉:投标人深圳市润竹贸易有限公司的产品不能满足招标要求的“采用超声技术测定,测量部位含桡骨、胫骨,测量精确度达到 CV≤0.4%,探头中心工作频率为 1.25MHz±10%”、“具有可扩展可升级新测试项目的能力,可升级同一品牌平衡能力诊断与训练功能,实现一机多用效益最大化”的参数,可能存在虚假应标。
被投诉人答复:投诉人质疑时提供的证据材料不足,无法证明深圳市润竹贸易有限公司在“采用超声技术测定,测量部位含桡骨、胫骨,测量精确度达到 CV≤0.4%,探头中心工作频率为 1.25MHz±10%”参数中涉嫌虚假应标;对参数“具有可扩展可升级新测试项目的能力,可升级同一品牌平衡能力诊断与训练功能,实现一机多用效益最大化”,被投诉人经核查招投标文件、评标报告,深圳市润竹贸易有限公司响应为“负偏离”,评标委员会已作出响应扣分,并认定其投标行为有效。
我局正式受理投诉后,按规定将投诉书副本抄送相关供应商深圳市润竹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润竹贸易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作出了书面说明及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等。同时,为确保投诉处理结果的公平公正,2015 年 11 月 25 日,我局组织专家对投诉事项进行复议。评审小组通过审查招投标文件、投诉材料、澄清材料等后一致认为:深圳市润竹贸易有限公司提供产品技术参数合理,对“具有可扩展可升级新测试项目的能力,可升级同一品牌平衡能力诊断与训练功能,实现一机多用效益最大化”的参数作出“负偏离”的如实应答;投标人不存在虚假应标行为,盐田区政府采购中心处理质疑程序合法合规,投诉事项不构成废标。
根据核查情况、评审小组的复议结论、以及《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我局决定:投诉人对该项目的投诉无效,该项目维持原采购结果。
投诉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政府或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深圳市盐田区财政局
2015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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